动火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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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为了规范现场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 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区域机组 投产后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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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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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规范性资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基建、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鲁电集团安 [2001]196 号)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5027-9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19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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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能
4.1
职能
4.1.3
运行处、检修处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与执行部门
4.2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4.2.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2.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2.3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4
消防人员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2)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3)消防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
救;
4)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5
动火执行人应负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一级动火时公司安监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动火作业动态。
二级动火工作票中 “允许动火开始时间 ”栏内安监人员为公司安监人员或授权的部门安监人员
4.3
各级人员在发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
规定时, 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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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防火重点部位
5.2
动火区域规定
1)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2)集控室、网控室;
3)电缆间及隧道;
4)氢气系统 5 米范围内及制氢站内部;
5)油变压器本体;
6)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7)锅炉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和制粉系统;8)汽轮机油系统;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