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电安生[1994]381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6.25 【实施日期】1994.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25日 电安生[1994]38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经济行为,针对电力部门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网、省局将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批准的收费标准报部
第一章 总则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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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电力供销和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 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的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应遵守本规定。 1.3 各网、省电力局可对每项收费内容作出说明并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章 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2.1 电费。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
整电费、无功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电价电费,峰谷电价电费);
2.2 随电费收取的费用。包括:地方附加费、电建基金、三峡基金、“高来高去”燃料差价费(含手续费)、买用电权收费、超发自销电量加价;
2.3 行政处罚收费。包括:超计划用电指标加价、超用电单耗加价、居居超标准用电加价、家用空调使用容量费、违章用电罚款、窃电追补电费及罚款、电费滞纳金; 2.4 管理性收费。包括电费保证金、电度表保证金、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和复审费、承装、修电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费;
2.5 用户应承担的供电网络建设资金,如供电工程贴费; 2.6 中央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第三章 劳务性收费项目3.1 资产属用户所有的电气设备的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费;
3.2 用户内部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保护调试费;
3.3 用户要求校验供电局计费电度表预收的校验费(校验不合格预收校验费全部退还用户);
3.4 应用户要求代用户停送电服务费;
3.5 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内部受电及配电方案的咨询费; 3.6 特殊用电保障服务费。 2 / 3
第四章 经营性收费项目4.1 受用户委托承揽的供电(受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
工费用(包括用户受电装置及内部配电工程以及由用户投资兴建的供电工程); 4.2 非供电企业计费用的属用户内部使用的电度表、互感器等的修理、校验费; 4.3 用户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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