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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粮米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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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JH0002S—2024

杂粮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米的原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裸大麦(青稞)、豌豆、燕麦和小麦为主要原料,经除杂、脱壳、破碎、混合、分装等工艺而制成的杂粮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0 豌豆 GB/T 11760 裸大麦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LS/T 3102 燕麦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裸大麦:应符合GB/T 1176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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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豌豆:应符合GB/T 10460的要求。 3.1.3 燕麦:应符合LS/T 3102的要求。 3.1.3 燕麦:应符合GB 1351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组织形态 色泽 气味 杂质 要 求 均呈颗粒,允许有少量碎米存在,无霉变。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颜色。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正常视力下未见外来杂质。 检验方法 GB/T 549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g/100g ≤ 杂质总量,% ≤ 矿物质,% ≤ 未脱壳,% ≤ 不完善粒,% ≤ 指 标 14.0 0.7 0.02 0.3 3.0 检验方法 GB 5009.3 GB/T 5494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总砷(以As计),mg/㎏ ≤ 铅(以Pb计),mg/㎏ ≤ 镉(以Cd计),mg/㎏ ≤ 铬(以Cr计),mg/㎏ ≤ 赭曲霉毒素,μg/㎏ ≤ 黄曲霉毒素B1,μg/㎏ ≤ 注: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指 标 0.5 0.2 0.1 1.0 5.0 5.0 检验方法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15 GB 5009.123 GB 5009.96 GB 5009.22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规定。 6.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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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不少于500克),10袋用于检验,10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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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粮米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LZJH0002S—2024杂粮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米的原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裸大麦(青稞)、豌豆、燕麦和小麦为主要原料,经除杂、脱壳、破碎、混合、分装等工艺而制成的杂粮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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