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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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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河
DB 41/ 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报批稿
2010 - 05 - 31发布 2010 - 06 - 30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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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王天瑞、刘新兵、王新凯、王肖。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康文安、张万民、赵伟刚、刘正勤、邓建华、张镇宇、梅红秀、江波、康大生、王金玲、刘志亮、汪海、种新胜、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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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和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2
消防安全“三会三化”
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 2.3
消防安全标识
用图案、符号、文字、特定的颜色和几何形状构成的标志,向人们传递消防安全信息,传达消防安全管理指令。 2.4
公众聚集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5
人员密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6
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2.7
消防安全管理人
由单位的副职担任,也可以单独设置或聘任,具体实施和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8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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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1 社会单位应认真落实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了解消防法律法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保障单位消防工作经费、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组织建立等重大事项的落实。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3.4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每日至少进行两次夜间防火巡查。 3.5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消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3.6 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每天班前、班后对本岗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3.7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3.8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及时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部门,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9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 会扑救初起火灾
4.1 社会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及临近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4.2 单位员工应掌握电话报火警的基本要求和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 4.3 单位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过报警按钮或楼层电话等向消防控制室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及附近员工应立即展开扑救,并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4.4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电话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疏散人员。 5 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5.1 社会单位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5.2 单位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能力。 5.3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楼层、逐部位确定疏散引导人员,负责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应逐房间配备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等逃生自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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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人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形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有序疏散逃生,避免拥堵踩踏。
5.5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和首层。 5.6 应优先疏散婴幼儿和老、弱、病、残、孕人员。 6 管理标准化 6.1 消防管理组织
6.1.1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确定各部门、各楼层、各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1.2 单位应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6.1.3 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1.4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应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6.1.5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 6.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6.2.1 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与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正常运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确需改造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2.2 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巡检。消防设施巡检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消火栓压力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并填写巡检记录。
6.2.3 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设施测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填写测试记录和年度检测报告,年度检测报告应于30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单位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和全面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实施。
6.2.4 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6.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6.3.1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落实定期维护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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