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项目提报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车间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讨论。
2.审核、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确认后返回设计人修正。 3.设计方案审核、讨论通过后,车间主任最终签字生效。
4.项目较小并经风险评估且制定出防范措施的,可有使用单位工段长签字,并报车间分管主任批准后即可进入实施阶段。 四、实施程序:
1.施工前,使用工段、部门,认真填写《检维修申请单》及《设备切换、操作实施方案》。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
2.维修工段,根据《检维修申请单》,填写详细的《检维修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组织措施》。经分管主任审核、签字确认。
3.在施工及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改动方案设计,偷工减料。在施工中如发现方案确实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汇报工段长、分管主任,经确认后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解决后重新施工。
4.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和使用单位分别对所使用配件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配件进入使用,影响设备性能和造成安全隐患。
5.指定施工方工段长为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及安全第一责任人,使用部门工段长为质量及安全第二责任人,负责监督。 五、验收程序:
1.项目维修施工完毕后,首先由设备使用单位工段长进行验收,并填写《检维修服务登记卡》签字确认。
2.由维修施工单位工段长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
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1份 设计施工图纸1份
《检维修申请单》1份
《设备切换、操作实施方案》1份 《检维修施工方案》1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份 《施工安全组织措施》1份 《检维修服务登记卡》1份 《项目验收交接单》1份
3.分管主任根据提供验收申请,确认提供的技术的资料齐全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方案设计施工,作业是否规范,所安装配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是否按照计划进度作业,是否拖延工期。
(4)是否进行调试及试运行,是否能够正常启动,正常运行,满足使用需要。 (5)施工完毕后是否清理施工现场;设备是否有油污,是否符合5s现场要求。 4.验收完成,填写《项目验收单》,签字确认。较大项目最终报车间主任签字批准。
5.验收通过后,维修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即可办理交接,交接完成,双方在《项目验收交接单》上签字生效。
6.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验收人可拒绝签字并责令施工方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一)车间各部门在编制生产安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同时列入财务部、物资供应部门的计划中。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必须是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中毒事故为目的的各项措施。
(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谁工作,谁研究制定,谁落实执行的原则,在下达生产施工任务的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并必须将此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做明确细致的传达,同时督促其贯彻执行,反之将不准其施工。
(四)对于特殊情况下,车间组织的抢修、安装、维修等重要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后需交公司有关部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需由分管的专职安全员审查,并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各项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需报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安保部人员和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其贯彻执行。
(六)各项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都必须有安全部门参加监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志
为加强对施工、作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特规定在以下场所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一)在电力线及变配电室的清扫、检修工作中,除需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外,还必须在相应的位置上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由此上下”,“由此出入”等)。
(二)在各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等高压设备附近,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当心触电”等)。
(三)在各种转动设备的运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在相应的位置上设置安全标志(如:运行时在转动部分设置“切勿靠近”;检修时在有关电气开关、水阀门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止开启,有人工作”等)。
(四)在高空作业现场以及其它有关现场的下部,必须设置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如:“当心坠物”、“请戴好安全帽”等)。
(五)在各一级防火防爆单位和有关防火现场,必须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置有关安全标志(如:“严禁烟火”、“低温冻伤”、“氮气窒息”等)。
(六)其它各类安全标志,由车间按各自规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具体安排设置。
第十四条现场人身安全禁令
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四制一标”,严格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的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减少人身伤害,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特制定现场人身安全禁令。
(一)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和安全防护装置,无监护人,严禁高空作业。 (二)电气作业未办理电气工作票,无确认,无监护,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三)各类检修作业未办理工作票、未进行危险辨识、未制定安全措施的,严禁开工作业。
(四)在生产区域开挖土方、打桩时,未经工程技术人员确认许可,严禁破土施工。
(五)检修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及压力容器时,未办理动火证或未化验确认置换合格,严禁进行检修或动火作业,防火区严禁吸烟。
(六)机器、设备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严禁使用。
(七)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或上岗操作。 (八)女工留披肩发、辫子过肩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 (九)严禁酒后上岗、班中饮酒,工作时间会客。
(十)专业技术、操作规程考试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十一)工艺生产过程中,严禁民工顶岗操作。 第十五条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一)劳动保护用品是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不可缺少的保护措施。计划者必须按国家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计划;保管者必须采取对国家和人民财产负责的态度严把质量关妥善保管;使用者则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防护用品的计划编制,由车间负责根据各工种的人数和使用年限,测算编制出需求计划,并将此计划提交公司安保部审批。
(三)对于已进的防护用品,若发现质量问题,保管人员有权向公司供应部门提出退货。库存物资要妥善保管,以防止霉变,失去安全防护作用。如发现有霉、变质或虫、鼠损伤等情况,应坚决停发或提出报废处理。
(四)对计划外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从严掌握。对工作确实需要的,车间必须提出申请或计划,经安保部部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数额较大的物品,由分管经理批准。
(五)关于公用绝缘手套、绝缘靴的更换,要以旧换新交安保部统一销毁,若是新绝缘手套或绝缘靴耐压试验不合格,凭实验报告退换,不能降级使用,否则责任自负。
(六)各类护品要严格在使用年限期内使用,禁止使用超期限的防护用品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