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2009]121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9〕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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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辖区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市总工会、法院、妇联、公安、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用工登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休息休假及就业准入等制度,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
第六条 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送交劳动者的,由市 2 /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第九条 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支出,可按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规定,在税前据实列支;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税前列支成本。
第三章 建设施工企业用工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针对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制定适用的劳动合同范本,督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对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用工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的工程项目部保存一份备查。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