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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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400--655--0539 13355038576 联系人: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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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857248 第二章 安全标志检验分类 第五条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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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 检验委托 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进行的安全标志检验,除检验报告外,原则上不出具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委托产品检验,依据以下原则: (一)按授权范围委托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检验机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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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权的业务范围委托安全标志检验任务; (二)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全标志检验原则; (三)就近和方便样品运送原则。 第十二条对依据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虽未明确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授权,但相关检验机构已取得产品标准中规定检验项目授权的,可按授权范围委托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不能满足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要求时,安标国家中心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产品检验原则上在检验机构进行。对确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原则上采取送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检验通知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第十六条延续检验、监督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抽样人员发出抽样委托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 第十七条 抽样样品原则上在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成品库中抽取,必要时也可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中抽取。 抽样人员在产品抽样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基数、数量抽封样品。在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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