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视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地下水开采比较集中的平原地区,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超采,多途径涵养地下水,有计划地进行地下水回灌。
(4)适时划定南水北调和应急水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
(5)要加大水土流失治理与监督力度,在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中,重视水土流失治理方案。
(6)加强城镇水污染综合治理。城镇内的河流、湖泊,在确保发挥排水、调蓄功能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其生态景观功能,加强沿岸污水截流、入河口湿地建设、定期换水,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保持一定的水面面积。 第117条 节约用水
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依靠科技进步,采取最严格、最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强化节水措施。
(1)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基本普及喷灌、滴灌等先进的灌溉技术。 (2)修订、完善北京市行业用水标准,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限制用水效益低、耗水高的工业在北京发展。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挖掘工业节水潜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202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以上。
(3)实行节水器具的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强制实行节水器具和设备;现有公共建设和民用建筑,应采取措施加快节水器具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4)继续实施分类水价政策,尽快实施阶梯水价政策。
(5)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118条 雨洪利用
重视雨水渗蓄工程建设,制定技术规范,推广雨洪利用技术。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广泛采用透水铺装、绿地渗蓄、修建蓄水池等措施,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将其就地截留利用或补给地下水。
(1)鼓励在新城、新区建设中,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雨水就地截留量争取达到甚至超过现状的截留量。
(2)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建设实施中,严格保证绿地面积,并采取有利于雨水截留的竖向设计,保留或设置有调蓄能力的水面、湿地。
(3)采取措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新建人行道、停车场等需要铺装的地面,原则上应采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必须采用不透水面的地段,要尽量设置截流、渗滤设施,减少雨水外排量。
(4)公共绿地、小区绿地内以及公共供水系统难以提供消防用水的地段,宜设置一定容量的雨水调蓄设施。 第119条 再生水利用
加大推广再生水利用力度,不断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程度。2020年北京市再生水利用达到8亿立方米以上。
(1)逐步使中水成为城市绿化、河湖生态、道路浇洒、生活杂用、工业冷却等主要水源;积极稳妥地利用再生水替换部分农业灌溉水源;进一步研究再生水其它利用方式。 (2)建立再生水利用法规、政策、管理体系,促进和规范再生水利用。 第120条 开辟新水源
(1)积极配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保留南水北调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发展用地;加快南水北调黄河以北段工程(应急工程)建设,为在南水北调全线贯通之前,外调河北省岗南、黄壁庄、西大洋等水库或黄河水源应急向北京供水创造条件。按期实现2010年引水5亿~10亿立方米, 2020年引水12亿~14亿立方米的目标。 (2)规划修建张坊水库,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3)结合农村城市化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地提高水资源调蓄能力。 第121条 水资源合理配置
(1)完善水资源输配水系统,建立现代化水资源管理系统,实现最严格、最有效的水资源管理。
(2)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调水资源联合调度,统筹配置”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库和地下含水层的调蓄作用,保证水资源供需动态平衡。
(3)按照高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原则,在注重政府政策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实现多种可利用水资源在区域和产业间的合理配置。
(4)预计2020年在偏枯年和枯水年,全市总需水量约为54亿立方米。综合内部挖潜和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措施,在偏枯年和枯水年可供水量分别为54.2亿立方米、52.1亿立方米。枯水年份供水缺口将依靠应急措施解决。
第122条 水资源应急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资源的安全储备,确保南水北调引水进京前和枯水年份的供水安全。
(1)当水资源供需不能完全平衡时,要通过强有力的水资源调配管理,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和重要用户供水。
(2)城市公共供水系统在形成多水源供水的基础上,要增强各供水水源之间的互联互通,防止重要饮用水源受到破坏时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水。
第三节 能源
第123条 规划原则与目标
建 设清洁节能型城市。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生产、生活节能与降耗并重,强化节 能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处理好不断增长的能源消费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矛盾,创建多元化的能源供应体系,完善电力、燃气、供热工程规划,确保能源供 应安全。预计2020年全市终端能源需求量约为7000万吨标准煤,全市清洁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90%以上。 第124条 能源利用
为了实现既保障供应,又保护环境的能源发展目标,应采取如下能源利用战略: (1)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基地。在巩固国内能源供应渠道的同时,适度开辟国外能源供应渠道。
(2)大力引进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除长庆气田、华北油田等国内气源外,应积极在国际市场开辟气源。天然气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设施用气,鼓励以天然气为能源,替代工业、采暖用煤,适当发展小型冷、热、电联产装置和分布式电源。 (3)大力发展地区间在电力、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开发方面的合作,互惠互利,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保证首都的能源供应。
(4)控制煤炭使用。中心城除保留必要的热电用煤外,逐步消除终端煤炭消费。市域范围内,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替煤工程;以煤炭作为能源的项目,必须使用洗选加工后的洁净煤,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环保装置。
(5)因地制宜地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新能源,推广热泵技术,推进浅层地热、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新技术产业化进程;鼓励利用垃圾、污泥进行发电和制气。
第125条 节约能源
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节能工作。通过产业结构、交通结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和交通节能力度,推广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0%以上。
(1)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限制重耗能工业发展。 (2)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从总体上降低交通能耗。
(3)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并实施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节能标准。 (4)积极推进采暖供热收费改革,降低采暖能耗。
(5)修订工业产品能耗标准,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126条 规划原则与目标
坚持城市发展以基础设施为先导的方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优先发展。2020年,建成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重视水资源供给、能源供应、信息通讯安全,为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1)以节水、节能及清洁城市为目标,合理利用资源。
(2)在新城建设中,积极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作用,保障城市结构布局的顺利实现,促进城镇功能的完善。充分挖掘现有设施潜力,逐步改造、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3)大力发展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规律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4)强化政府的调控和监督能力,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经营水平。
第127条 城镇供水系统
2020年全市城镇人均生活综合用水量标准为185~300升/(人·日),自来水供水能力达到约820万立方米/日,城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
(1)中心城重点建设第十水厂、丰台水厂,新城建设亦庄、通州、大兴和良乡等水厂,建制镇建设集中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证率。
(2)加快中心城的外围地区和新城管网建设,按照旧城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对管网进行改造。在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逐步取消自备井供水。
(3)对现有自来水供水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完善附属设施,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性。
(4)在公共供水系统难以覆盖的乡村,因地制宜地建设集中供水设施,改善饮用水条件。
第128条 雨水排除系统
完善城市雨水排除系统。2020年,中心城、新城建成区的雨水管道覆盖率达到90%以上。提高城市重点地区、交通干道、立交桥等排水系统对超标准降雨的排泄能力,消除内涝。 (1)建成高标准的城市雨水系统,确保排水顺畅,防止发生内涝。中心城、新城一般地段排水标准为1~3年一遇,城市重点地区、地势低洼地区、重要道路交叉口和立交桥雨水排除设施的排水标准为3~5年一遇。
(2)完善城市建成区的雨水排除系统,疏通下游排水河道,逐步改造旧沟、合流管道。按照雨污分流制建设新城雨水排除系统。因地制宜建设村镇排水系统。
(3)改造合流管沟、污水截流设施,加强排水系统管理,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和处理,减小对河道水体的污染。
(4)加强雨水口、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水出口等雨水设施维护管理,确保雨水设施发挥应有的排水能力。
(5)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临时性排水方案制定和临时性排水设施建设应注重避免对周边地区,尤其是周边重要地段排水造成严重影响。 第129条 污水处理系统
预计2020年全市污水总量约18亿立方米,其中,中心城和新城污水量约16亿立方米。尽快配套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和回用系统,2020年全市污水管道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1)按照分流制排水体制建设和改造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污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