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甲供业务重复扣除甲供材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企业重复扣除“甲供材”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操作流程
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实践中,许多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都会签订“甲供材”合同,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第一步,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中,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签订合同价;
第二步,在工程决算时,房地产企业要求与建筑企业按照含“甲供材”金额进行决算,即在最后的工程决算价中含有“甲供材”金额;
第三步,建筑企业按照含“甲供材”金额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
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第四步,房地产企业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含“甲供材”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入“开发成本”科目;
第五步:房地产企业向材料供应商购买的“甲供材”,获得材料供应商开具的材料增值税发票入“开发成本”科目;
第六步,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金额的成本发票,享受两次低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并加计30%扣除。
通过以上六步骤,房地产企业“甲供材”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多扣除开发成本“甲供材”成本×(1+30%),致使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2、案例评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企业2017年与乙施工企业签订一份“甲供材”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约定: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含甲房地产企业购买
提供给乙施工企业施工领用的材料,具体领用的材料以双方最后签字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增值税金额为110万元。合同约定:乙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工程竣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甲房地产企业与乙施工企业决算价为1110万元,乙施工企业向甲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1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房地产企业向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1110万元整!另外,甲房地产企业向丙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2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材料供应商给甲房地产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甲房地产企业财务上进“开发成本”科目的成本金额是12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2)含“甲供材”金额签合同工程结算的涉税风险分析
①含“甲供材”金额签订合同的工程结算方法:总额法和差额法。
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实践中,规避税收风险的考虑,应选择差额结算法,不能采用总额结算法,但是,工程结算实践中,房地产企业都选择“总额结算法”。
②选择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 第一,发包方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
选择“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或结算价。三是根据结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总和)的原理,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税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在“总额结算法”下,本案例中的施工企业开给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中含有的“甲供材”2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房地产企业享受了抵扣11%(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甲供材”是房地产企业自行向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从供应商获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又享受了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换句话税,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200万元,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并加计30%的扣除。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如果房地产企业要规避以上分析的税收风险,则必须就“甲供材”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发包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必须按照“甲供材不含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