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考点
考试时间与题型
一、考试时间地点:7月6日星期三下午2点,A1-202 二、考试题型:
1、不定项选择题 10题 共20分 2、简答题 5题 共30分 3、论述题 共20分 4、案例分析题 2题 共30分
考点
总体情况
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重点,第九章不考核,第六、八、十、十一章一般掌握。 简答题
一、简述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1、对签署人的效力:(1)不得否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如果该数据电文是一项法律文件,他便是这项法律文件的签署人。(2)承认并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不得以电子签名为由否认其对法律文件内容的认可和证实
2、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数据电文,应作为原件看待,即便它在传递中或者系统服务中有所变化。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那么,不仅在当事人间应被视为原件,它也可以作为原始证据向审判或仲裁机构提交。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电子签名能充分满足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书面签名形式的要求。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电子签名方式本身遭效力否定。
二、什么是功能等同原则?它主要用于解决哪些问题?
1、功能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主要用于解决以下问题:书面形式、电子签名、原件、证据力。
三、电子支付中电子认证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有哪些?
1、认证机构的权利:(1)要求申请者提供真实资料的权利 ;(2)收取费用的权利。 2、认证机构的义务:(1)颁发证书的义务 ;(2)中止证书的义务 ;(3)撤销证书的义务 ;(4)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5)妥善保管自身私钥的义务 ;(6)信息发布的义务 ;(7)制定及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灾难恢复计划的义务。
四、简述电子商务广告不正当竞争竞争的主要形式。
1、利用加框的超链接技术;2、抄袭他人网站内容;3、利用关键字技术。
五、简述《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1、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 ;2、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3、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的关系是什么?
1、手段: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工具性保障,法律对其的调整,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电子认证,则是对电子商务的一种组织上的保障,更侧重于对交易人的身份、品行方面的考察。
2、目的: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讯的安全;电子认证则主要确认交易人的身份,使之与实际上的数据电讯的发、收人一致。
3、应用环境:在事先有交易协议的封闭型交易网络里,只需电子签名来相互认证;在开放型网络中,电子签名和信赖的第三方认证都是不可少的保障机制。
七、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
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7 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九、简要回答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1、付款人: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通常为消费者或买方。 2、受款人:即电子支付中的接受付款的人,通常为商家或卖方。
3、银行: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受款人之间的中介人,通常为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包括发送银行和接受银行。
4、认证机构(CA):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受款人和银行真实身份的鉴定人,通常为认证中心或验证机构。
十、简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等级保护。
1、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2、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3、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4、结构化保护级;5、访问验证保护级。
论述题 一、合同法
1、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点:(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具有意思表示一致性的协议;(4)合同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漏洞(这一题我也不清楚)
1、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 3、权利保护措施:技术设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P105)。 4、漏洞:不清楚
三、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
1、现行法律保护:(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产品质量法》的规定;(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4)公安部1997.1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5)《电子签名法》。
2、面临的问题:(1)产品本身质量引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电子支付环节的安全;(3)个人信息的安全。
3、立法完善:(1)经营者应保证其收集信息具有合法目的,且收集的范围与收集目的有关;(2)经营者应采取合理且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安全,并为其因故意造成的消费者个人资料泄漏负责,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披露其个人信息或与其他经营者共享。 案例分析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成立地点、生效条件是?
1、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就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当点击“确认”时,即已作出了“承诺”,此时电子合同已告成立。《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2、成立地点: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生效条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其条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索要就的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履行概念、原则、方式。
1、概念: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或适当的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
3、方式:(1)在线支付,在线交货;(2)在线支付,离线交货;(3)离线支付,离线交货。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侵权条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合理使用?
1、侵权行为:积极行为表现为:(1)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站的合法信息;(2)行为人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消极行为表现为;(1)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2)行为人不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从目前国内大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来看,根据网络著作权复制方式不同,可以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或分为以下三种:(1)未经许可下载;(2)未经许可上传;(3)作品在网络上的转载、复制。
2、侵权条件:(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2)有主观过错;(3)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3、损害事实:(1)人身损害;(2)财产损害;(3)损失额计算:一般3种方式, 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侵权人违法所得、正常的许可使用费。
4、因果关系:PPT上为空,在书上我也找不到相关资料。
5、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 :(1)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2)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3)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电子签名的定义、种类、立法模式、法律效力。
1、定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种类:(1)电子化签名;(2)生理特征签名;(3)数字签名。
3、立法模式:(1)源于美国犹他州的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2)以联合国贸易法会为代表的技术中立型立法模式;(3)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折衷型立法模式。
4、法律效力:(1)对签署人的效力:A.不得否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如果该数据电文是一项法律文件,他便是这项法律文件的签署人;B.承认并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不得以电子签名为由否认其对法律文件内容的认可和证实。
(2)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数据电文,应作为原件看待,即便它在传递中或者系统服务中有所变化。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那么,不仅在当事人间应被视为原件,它也可以作为原始证据向审判或仲裁机构提交。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电子签名能充分满足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书面签名形式的要求。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电子签名方式本身遭效力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