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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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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辽宁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整合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提高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企事业单位(除核设施以外)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意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能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事业单位应急人力、物力储备,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

第四条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执行工作,以环境应急预案统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

及应对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充足人力及物力保障,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物资共享和队伍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有预案、有物资、有队伍,及时、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现场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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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类别、单位规模、风险源种类和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等,编制一种或几种环境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应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或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编制指南等的规定;

(二)符合本单位、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对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分析的基础上,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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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和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企事业单位与周边环境敏感点位置关系示意图等; (二)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工作原则和相关应急预案关系说明等;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及人员、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四)环境危险源分析与预测,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风险环节等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等;

(五)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情况,包括事故池、围堰、厂区围墙和喷淋设施等风险防范设施建设情况;

(六)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危险源监控与监测、应急准备措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响应措施等;

(七)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指挥与协调、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应急监测、现场处置、安全防护、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八)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九)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与装备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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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十一)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十二)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清单等。

重点岗位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名称、岗位责任人、单位环境应急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危险性分析,包括危险源物质及数量,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

(三)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四)环境应急设备与物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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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辽宁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整合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提高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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