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背后的权力关系
秦铁铮
引论
“人是一个属于两个世界的公民,一个是自然世界,另一个是价值世界,而且他还致力于在这两个世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博登海默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转引自luis recasens “humanlife society and law”) 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自休漠始已为西方思想家一直在试图构建这一感性与理性的桥梁.具体在法学与司法实践领域法律推无疑在一定意义上扮演了这角色. 长期以来法学界存有如此一种观念:由于法律的确定性普适性特征,因此据同样的事实同样符合法律规范的假定情况,就应援用相同法律条款,得出相同的裁决、判处结论.那个地点的逻辑是立法的过程确实是立法者站在公允的立场(所谓公允的立场
是指对利益关系的超脱性)上对社会现实高度抽象以得出价值推断的过程.价值推断差不多在立法时期实现,在法律适用中法官所要做的是努力坚持实证主义的原则,将形式推理发挥到极至. 法官适用法律推理的智力活动被看作是“不掺杂或介入其他非法律因素”的机械活动.因此关于中国的现实来讲,由于立法者,司法体制的实际掌控者鉴于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与复杂的社会背景,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实证主义”倾向有其现实意义.但从具体司法实践看,法官站在“理性人”的立场上(注那个地点的理性人意旨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推断者,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对其可能面对的各种利益关系做出理性的选择.)其经验情感与法律理性逻辑总是在与案件事实背后的利益冲突中实现某种互动的过程;同时也是实证意义上的抽象正义观念在具体的个案之中不断被丰富与重构的过程.许多学者差不多在论述了价值推断与法律推理的关系.(参见 张祺 《法律推理与价值推断的双重变奏》 张继成 《价值推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其核心思想在于“法律推理不仅仅指形式逻辑,而且是价值推断”。“法官活动的逻辑不属于认识思维的逻辑,而属于“情动思维的逻辑”,其理想不在于各种思维结果的真实性,而在于思维结果的生活价值或利益价值。(参见张继成文) 当前学界对法律推理的要紧
研究范畴集中在工具意义上,即把法律推理视作司法主体依据法律与事实做出逻辑推论的法律适用的思维工具.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推理体现了对这一复杂思维过程的科学抽象,这是自然科学的逻辑分析手段应用与法律领域的成果.法律逻辑学的进展关于具体指导法律适用,与推动法律的科学化均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以思维工具意义上的法律推理研究的理论假设是法官作为最要紧的法律适用主体只具有抽象性,即假设法官是独立的无差不的并以尊重并使用法律尤其是现实制定法为唯一的价值存在.而事实上法官也必定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权力场域中,在司法过程中完全排斥法官作为利益主体的存在,尤其是在中国.站在法社会学的观点从法律适用的社会背景及事实上际效果重新审视法律适用的过程<包括法律适用主体实际的思维结构>可能有助于拓展理论研究的视野.正如庞德所讲“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使用和实施.法律研究的方法应是既对司法 行政和立法等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又要对理想的哲理研究.”(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操纵》转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28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本文以理论推导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手段讲明在实然状态上由于特定的社会权力关系产生的价值推断引导法官对具体的法律逻辑做有选择的适用的过程.
一 案例的提出
张万年诉辽宁省某市环卫处民事侵权案
张系该市某乡集体企业废品收购站的承包人.于88年9月经乡政府批准于乡所属荒地设立废品收购站<批准获建60平方米房屋及相关废品存储场地,但尚未办理产权手续>.并约定每年相乡财政上缴2万元支持乡敬老院.而与此同时即88年3月在某市领导的指示下该乡部分山荒地<与张的收购站毗邻>作为,亦开始倾倒垃圾<注:现在尚未履行任何土地征用手续>89年9月市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下发文件征用垃圾排放场附近土地200亩<张废品收购站也在其中>.当时双方即因此发生纠纷,后经乡政府因此环卫处协商环卫处同意张于此地经营.90年6月相关土地证用手续履行完毕.90年底乡政府为张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张至96年6月一直在此地经营.96年6月市环卫处以张所建房屋非法占用其排放场土地为名擅自将其房屋拆毁并将张所有废钢材推至深沟内.98年3月张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环卫处复建房屋并赔偿一切损失.被告辨称张房屋所在地为被告享有使用权土地,未消除阻碍拆除此非法建筑属自力救济,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张之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其占用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并经乡政府批准.环卫处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赔偿张废钢损失,
并责令其在原址复建与原告所有房屋面积相等相同结构房屋.一审中被告举证土地局下发的土地规划书证明张之房屋确在征用范围内,但因其无法举证差不多与乡政府就此块土地履行相关征用手续因此不予采纳.被告不服责令其重建房屋的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关于钢材损失判决但不支持复建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张之房屋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张侵占环卫处土地使用权其房屋属非法建筑,应腾让此处土地.
注 本案是笔者随一位律师办案实习中了解的,由于能够理解的缘故不便透漏案件的出处. .
二 从判决书体现的一二审的差不多推理过程 案件的差不多事实是:
1.张经乡政府同意建设房屋当时并未办理产权手续. 2.市环卫处经有关领导同意排放垃圾亦未办理有关手续. 3.后环卫处办理了相关土地征用手续,曾原则上同意张于此地经营.
4.乡政府于环卫处征地手续办理完毕后也为张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上述差不多事实命题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予以确认. 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