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4年乌鲁木齐预拌混凝土、沥青 拌合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精神,积极防治预拌混凝土、沥青拌合企业对我市大气环境的扬尘污染,不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升级改造现有混凝土、沥青拌合站生产现场环境,企业逐步实现绿色生产。清查关停无行政审批手续或污染防治设施不达标的站点,鼓励企业向砂场周围布局选址搬迁。
二、 实施范围
1、我市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 2、我市辖区内经行政审批的沥青拌合站。 三、工作分工及相关要求 (一)扬尘防治工作分工
1、市建设局(人防办)负责制定(修改)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并督促混凝土搅拌站点、沥青拌合站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建
立扬尘污染防治台账;引导企业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评星工作,开展绿色建筑体系建设。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的生产过程扬尘防治措施及排放限值进行动态监管;对生产期间扬尘防治不到位的企业按相关法规处理;对环评许可不达标站点、无环评行政许可的站点责令整改,整改不达要求的停业整顿。
3、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做好各站点扬尘防治各项设备、设施的报批,依法依规对借扬尘防治工作出现的“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4、各区(县)政府负责全面清查、汇总、督导本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工程站扬尘污染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营业执照、环评、专项施工资质(预拌混凝土专项资质)等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站点进行关停。做好关停站点的人员疏导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动迁工作分工
1、市建设局(人防办)做好宣传工作,鼓励企业自行选址搬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选址、土地招拍挂程序,配合各区县做好动迁工作。制定新建站标准,组织搬迁企业开展新厂区建设工作。
2、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在城市外围布
局和统筹规划的原则筹划搅拌站选址方案,落实规划选址意见。
3、市自然资源局在新建砂场周围或砂场范围内统筹考虑搅拌站建设用地;按照规划选址方案,完成土地招拍挂工作。
4、各区(县)负责为搬迁、落户混凝土企业、沥青拌合站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环评、工商、税务等行政审批手续。
(三)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要求
1、新建搅拌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相对集中的在原料产地规划选址。
2、新建搅拌站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征得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取得规划、国土、立项、环保、建设行政许可。
3、新建站点按照绿色生产二星级标准设计,参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新建站标准要求》、《绿色环保沥青拌合站建站标准》建设。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展新站建设。
4、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按照预拌混凝土专项承包资质要求申报资质。沥青拌合站在取得营业执照、环评竣工验收后在市建设局(人防办)登记。
(四)施工现场工程站要求
1、工程站的建立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政府申请。 2、建立的工程站必须取得环评许可,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日常扬尘 污染防治监管。
3、工程站所属企业必须具备预拌混凝土专项承包资质。所在区(县)建设局负责日常行为监督。
4、建设单位对工程站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站产品质量负总责。
四、保障措施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建设局(人防办)牵头,邀请市交警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并研究解决全市预拌建材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加大联合治尘力度。持续保持环境执法、市场行为执法的高压严打态势。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定期、不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
3、利用信息化提高治理效率。加快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在线检测平台建设,敦促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安装扬尘在线检测设备,并将现场数据实时上传平台,做到时时监督、事事落实。
4、各相关部门不得在砂场周围以外的范围批准新建站的各类审批手续。加强资质动态管理,严格“准入”、“清出”制度,对已设立的分公司、分站加强管理,引导企业进行分站整合。
5、大力开展商混领域“扫黑除恶”工作。严厉查处“黑商砼”,
对无行政许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关而不停”搅拌站及其背后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进行深挖彻查。
附件: 1.预拌混凝土企业新建站标准要求
2.绿色环保沥青拌合站建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