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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_LL 002-2018罐车用铝合金板、带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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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 002—2018

2.3.4 对角线

板材的对角线允许偏差符合表6的规定。需要更高精度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表6 板材的对角线偏差(单位:mm)

长度 >2000~3000 >3000~5000 >5000

2.3.5 不平度

板材的不平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需要更高精度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表7 板材的不平度(单位:mm)

厚度 3.0~6.0 6.0~12.0 纵向不平度 d/L ≤0.3% ≤0.2% 横向不平度 d/W ≤0.4% ≤0.4% 局部不平度 d/R ≤0.35% ≤0.3% 纵向或横向上的最大不平度或端头部位翘曲高度* ≤18 下列宽度上的对角线允许偏差 >1300~1600 ≤5 ≤7 ≤10 >1600~2000 ≤7 ≤8 ≤12 >2000~2600 ≤8 ≤10 ≤12 注:L为板材长度,W为板材宽度,R为任意不小于300mm的弦长,d为波高。 *端头部位是指沿板材长度方向上,两端300mm长度范围内所包含的端部整个板面,若板材为正方形,端头部位为靠边缘四周300mm所包含的正方形圈的板面。

2.3.6 侧边弯曲度

板材的侧边弯曲度符合表8的规定。需要更高精度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表8 板材的侧边弯曲度(单位:mm)

宽度 >2000~3000 >1300~2000 >2000~2600

2.3.7 错层、塔形

切边带材的错层不大于5mm,塔形不大于10mm(带材内5圈和外2圈除外)。 2.3.8 带材内、外径

带材内径及偏差为:Ф605±5mm。带材外径及偏差为:Ф1500~2500±5mm。带材内径、外径应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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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长度上的侧边弯曲度允许偏差 >3000~5000 ≤5.00 ≤5.00 >5000 不大于公称长度的0.1% ≤4.00 ≤4.00 Q/LL 002—2018

2.3.9 带材允许异常质量废料

切边带材以及毛边带材允许头尾废料比例不超过5%(重量比);毛边带材允许毛边量为40~150mm。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2.4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产品室温拉伸力学性能指标应满足表9的规定。

表9 产品的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抗拉强度 规定非比例延Rm伸强度(N/mm2) Rp0.2(N/mm2) 215~285 215~285 250~305 250~305 190~240 190~240 220~270 220~270 280~350 280~350 280~350 280~350 290-370 290-370 290-370 290-370 305-370 305-370 ≥85 ≥85 ≥180 ≥180 ≥80 ≥80 ≥130 ≥130 ≥125 ≥125 ≥125 ≥125 ≥145 ≥145 ≥145 ≥145 ≥220 ≥220 弯曲断后伸长率 Rm×A50mm 半径A50mm% a ≥19 ≥19 ≥12 ≥12 ≥21 ≥19 ≥12 ≥12 ≥24 ≥24 ≥26 ≥26 ≥17 ≥17 ≥22 ≥22 ≥12 ≥12 - - - - ≥4320 ≥4320 - - ≥6600 ≥6600 ≥7280 ≥7280 ≥4930 ≥4930 ≥4930 ≥4930 - - 1.0t 2.0t 2.5t 5t 1.0t 2.0t 2.0t 2.5t 1.0t 2.0t 1.0t 2.0t 1.5t 4t 1.5t 4t 3.0t 6t 合金 状态 厚度/mm O/H111 5454 H32 O/H111 5754 H32 H111 5182 O H111 5083 O H116 H321 t:为材料厚度

2.5 弯曲性能

3.0~6.0 >6.0~12.0 3.0~6.0 >6.0~12.0 3.0~6.0 >6.0~12.0 3.0~6.0 >6.0~12.0 3.0~6.0 >6.0~12.0 3.0~6.0 >6.0~12.0 3.0~6.0 >6.0~12.0 3.0~6.0 >6.0~12.0 3.0~6.0 >6.0~12.0 罐车用铝合金板应进行90°弯曲性能检测,弯曲半径应符合表9规定,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2.6 外观质量

2.6.1 允许有轻微的氧化色差、压过划痕、擦伤、划伤、粘伤、印痕、松树枝状花纹、金属及非金属压入、矫直辊印、油污、退火油斑、乳液痕、色差条纹、轻微起皮、压折痕等; 2.6.2 不允许出现裂纹、腐蚀、穿通气孔、气泡、严重起皮等。

2.6.3 切边边部不允许出现裂边、毛刺以及不大于2mm的凸点、缺边口等;不切边的毛边允许出现不大于30mm的裂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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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罐车料因不同用途,客户对表面质量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可采用GB/T 20975或GB/T 7999,仲裁分析方法应符合GB/T 20975规定。 3.2 尺寸偏差 3.2.1 厚度

产品厚度用精度为0.01mm的千分尺(或相同精度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产品的厚度应在长边距板角不小于115mm,距产品边缘不小于25mm的范围内进行测量。 3.2.2 宽度

产品宽度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或相应精度的工具测量。 3.2.3 长度

产品的长度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或相应精度的工具测量。 3.2.4 对角线

产品的对角线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 3.2.5 不平度

产品不平度仲裁时可用侧波仪进行测量,生产中边缘波浪可用塞尺进行测量。测量不平度时应将产品自由放在平台上,测量板面与平台间的最大间隙值。 3.2.6 错层、塔形

带材的错层、塔形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 3.2.7 带材内外径

带材的内外径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 3.3 温拉伸力学性能

产品的室温拉伸力学性能试样应符合GB/T 16865的规定。试验方法按GB/T 228的规定进行。 3.4 曲性能

板、带材弯曲性能检测按GB/T 232进行。 3.5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验,必要时,可借用尺寸测量工具界定缺陷大小,或通过修磨测定缺陷深度。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和验收

4.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合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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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状态、规格、表面分类、使用特性和使用部位组成,批量不限。 4.3 计重

产品检斤计重。 4.4 检验项目

每批板带材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的检验。 4.5 取样

产品的取样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取样

检验项目 化学成分 尺寸偏差 室温力学性能 弯曲性能 外观质量

4.6 检验结果的判定

4.6.1 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不合格时,产品能区分熔次时,则判定试样代表的熔次不合格,其他熔次依次检验,合格者交货。不能区分熔次时,则判该批次不合格。

4.6.2 任一试样的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该试样代表的该件产品不合格。但允许逐张、逐卷检验,合格者交货。

4.6.3 任一试样的室温拉伸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产品(包括该不合格试样代表的产品)中(或该不合格试样代表的产品上)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量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炉)产品合格。若重复实验结果中仍有试样性能不合格,则判该批(炉)产品不合格。经供需双方商定允许供方逐件检验时,合格者交货。

4.6.4 任一试样的弯曲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产品(包括不合格试验代表的那件产品)中(或该不合格试样代表的那件产品上)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炉)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性能不合格者,则判该批(炉)产品不合格。经供需双方商定允许供方逐件检验时,合格者交货。

4.6.5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卷或该张板材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标志

取样规定 按GB/T 17432的规定进行。 产品每批取至少取3张进行检验。 产品每批取张数的2%,但不少于2张,每张取1组试样。其它要求应符合GB/T 16865的规定。 产品每批取张数的2%,但不少于2张,每张取1组试样。 产品逐张。 要求的章条号 3.2 3.3 3.4 3.5 3.6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4.1 4.2 4.3 4.4 4.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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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标志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在验收合格的带材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a)产品名称; b)牌号; c)状态; d)尺寸规格; e)产品批号或卷号; f)净重;

供方质检部门的检印(或质检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5.1.2 包装箱标志

产品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3199的规定。 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的包装方式应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其他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应符合GB/T 3199规定。 5.2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状态及尺寸规格; d)批号或卷号; e)净重; f)本标准编号;

g)各项分析项目的检验结果和供方质检部门的检印; h)包装日期(或出厂日期)。 5.3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状态; d)尺寸规格; e)重量(或张数); f)包装方式; g)带材内外径; h)外观质量; i)其他特殊要求; j)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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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002—20182.3.4对角线板材的对角线允许偏差符合表6的规定。需要更高精度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表6板材的对角线偏差(单位:mm)长度>2000~3000>3000~5000>50002.3.5不平度板材的不平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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