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诉讼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答】公安机关的诉讼权力,主要有: ⑴有权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⑵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⑶有权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⑷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⑸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出起诉的意见;
⑹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2.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6)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7)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能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答】(1).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节。
(3).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