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桥梁。它不但规定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晰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涉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质量,总监理工程师作用至关重要。 课程简介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国内开始实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告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办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寻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详细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监理工程师报名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试时间普通安排在5月中旬。原则上在省会都市设立考点。
本校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构造和命题要点,精心设计教学课程,雄厚师资队伍与丰富监理工程师培训经验相结合,资深工程实践人员参加培训筹划,致力培养国家建设行业稀缺人才。监理工程师培训以“知识要点精讲+解题技巧辅导+模仿试题解说相结合” 等具备鲜明应试特点教学,协助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要点,熟知重点,消化难点,全面提高考试通过率。
依照培训班学员构成成分特殊性和详细状况,安排考前培训班正式开学时将依照学员反映详细状况,由资深监理工程师亲自授课讲评、辅导。通过指引,满足准备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人员对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引书进一步系统学习规定,掌握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构造重点、难点,以达到协助考生尽快熟知监理工程师考试规定及内容,强化备考阶段复习效果,增强考试信心之目。
监理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诲和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如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有关业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获得资格证书人员,通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定》划分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获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单位人员,应当通过聘任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所有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与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成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应当阐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诲规定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获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种有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诲规定;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任单位订立聘任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关于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诲规定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任单位订立聘任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诲规定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任单位订立聘任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劳动合同或者聘任劳动合同到期证明文献、退休人员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有关业务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诲规定;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五)以虚假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六)年龄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其她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