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题目
一、张某于2011年2月5日进入南通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企业所在地崇川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资清单由以下几项组成:基本工资700元,岗位津贴200元,高温津贴100元,平均奖50元,夜班津贴25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每周休息一天(星期日),基本上没有享受过法定节假日,2011年12月20日,公司以张某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予以辞退。现在张某委托你作为他的代理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作业要求: 1、 代写申诉书
2、 说明仲裁所需要的证据及证据来源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足工资差额=(1140-950)*10.5=199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40+100+250)*9.5=1415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的公休日加班费:(1490/20.83)*46*200%=6580.7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1.53*300%=1072.95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1*(1140+100+250)=1490元
合计赔偿××元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足工资差额=(1140-950)*10.5=199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995*25%=498.75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40+100+250)*9.5=1415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的公休日加班费:(1490/20.83)*49*200%=7009.94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1.53*300%=1072.95元 6、请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计赔偿元 24731.64
事实理由:
张某于2011年2月5日进入南通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此时张某的最低工资是=700+200+50=950,南通2011年的最低工资是1140
元,所以南通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应补足从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共10.5个月的差额=(1140-950)*10.5=1995元。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1995*25%=498.75元。从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南通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40+100+250)*9.5=14155元。从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张某只有每周周日休息一天,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因该支付张某的加班费包括公休日加班费:(1490/20.83)*49*200%=7009.9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1.53*300%=1072.95元。2011年12月20日,公司以张某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予以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张某在夜班睡觉,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共赔偿24302.46元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及其来源
一、 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 被申诉人工商登记材料;
三、 申诉人门诊病历、医院休息证明;
四、 住院病历
五、 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 劳动合同;
八、 证人证言。
二、李某,男,任某外贸公司的货运经理。2010年8月,李某因生活琐事,影响工作情绪,货物装船时没有检查船只的冷冻措施,就将冷冻货物装船。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全部变质,买方拒绝接收,要求退货,致使公司损失了200万元。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的3年期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要求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是,李某申请仲裁。
问题: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作出何种裁决,请说明理由。
劳动正财委员会应该拒绝李某的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此公司不仅不需要支付违反合同的赔偿金,而且还应该要求李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看,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构成违约,因此,单位不须支付违约赔偿金。反之,张某给外贸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给单位相应的赔偿。
公司可以在以下的几种的情形下向员工进行追偿.7 ]- _* s# m5 k5 }8 H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9 N& }+ U6 C# s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5 y* |# ]\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Q& J. p+ L7 a2 m. Z( b. J! [' a* e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T% }+ n. Q4 s6 O4 w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 v% ]7 w: T0 {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假如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稍微过失,则无需赔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假如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严重失职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P$ S) E; k; }6 v1 L2 A9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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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的赔偿范围 ( F0 }+ R7 ]1 @/ n' J! d; F% N6 h 8 w5 l- 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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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