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论公诉的撤回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论公诉的撤回

戴 鹏

【摘 要】我国现行撤回起诉制度的困境在于撤回起诉后案件退回审查起诉阶段,导致本应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反而使被告人再次陷入无止境的刑事追诉,同时使得这一关乎当事人重要权利的决定缺乏救济途径。重新研究撤回起诉制度有利于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行为,明确撤回起诉在程序上终结刑事诉讼,在实体上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效力,以彻底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以保护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期刊名称】天津法学 【年(卷),期】2014(000)004 【总页数】6

【关键词】公诉权;撤回起诉;法律效果;救济途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对撤回起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自我授权”,即在《2012高检规则(试行)》第459条明确出现法定情形,检察院可以在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呼应,即在《2012高法解释》第242条明确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撤回起诉制度在理论上有变更原则为基础,同时又具有及时终止错误的刑事追诉,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由于在理论的理解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撤回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常有滥用之虞:一些案件在法院即将作出无罪判决之时,检察机关“激流勇退”,撤回起诉,使之成为规避无罪判决的下台阶式的替代品[1];一些案件通过撤回起诉虽然在结果上实现了所谓的

论公诉的撤回

论公诉的撤回戴鹏【摘要】我国现行撤回起诉制度的困境在于撤回起诉后案件退回审查起诉阶段,导致本应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反而使被告人再次陷入无止境的刑事追诉,同时使得这一关乎当事人重要权利的决定缺乏救济途径。重新研究撤回起诉制度有利于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行为,明确撤回起诉在程序上终结刑事诉讼,在实体上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效力,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t33f5h9x16ehs64cxfu8wrp7230fg017q5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