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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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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六)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七)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五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六条 交通工程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对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章 质监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舟山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舟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委员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范 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各县(区)交

通局不单独设立质监机构,经市质监站同意后,可设兼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等工程的质量监 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质监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75%;

(二)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专业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交通厅考核合格。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质监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三)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质量监督职责分工

(一)根据省、市监督分工,下列交通工程由省站主管监督,市质监站协助监督:

1、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省级骨干航道;

2、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3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沿海1万吨级(含)、内河500吨级(含)以上码头工程;

3、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二)上述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和乡道(及以上)公路的独立大桥新改建工程由市质监站主管监督。

第三章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监理;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或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质监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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