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 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或者登录河北省工商局官网(******),从 “外资登记”→ “表格下载”→“网上工商办事大厅” 栏目下下载申请文书,按照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 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不重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2.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3.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5.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延期。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需缴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