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资源规便[2008]105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资源规便﹝2008﹞10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6年多来,对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法》,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文件正在会签中。考虑到时间紧迫,请各地按照以下要 1 / 3
求,先期启动有关工作。
一、 评估原则、范围和工作任务 1、评估原则
客观性原则。全面调查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分析和评估。 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该项工作计划、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公众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该项工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评估意见。 2、评估范围
本次以评估《办法》为主,同时对配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水资源[2003]311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定》)一并进行评估。 3、工作任务
全面了解《办法》及配套规章的执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对《办法》及配套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我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以及《办法》后评估总报告的汇总与编写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所属资质单位、经论证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参与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审查的有关专家、所属资质单位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 2 / 3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包括本辖区内甲级资质单位)、部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关专家、从业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整理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文献、资料和信息。 (2)调研和访谈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进行调查,了解《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与存在问题。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量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资质单位、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人员、报告书评审专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取用水影响等。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3)问卷调查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调查问卷(另行印发)。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统计问卷。各流域机构应组织所属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社会公众回收问卷每类不少于5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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