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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购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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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协议

甲方(供应商): 乙方(真真经销商): SAP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生产的系列生活用纸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交易资格确认

1. 乙方为甲方指定的地区性经销商,双方是以实现双赢为目标的商业合作伙伴。 2.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乙双方应各自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的原件

或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具备合法的交易资格: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银行开户证明;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 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 双方对各自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因一方提供虚假、无效资料致

使另一方受到损害的,该方应负赔偿责任。

4. 乙方不得根据任何理由要求以非本单位名义(户头)与甲方进行交易并将交易额合并计

算在乙方名下;亦不得允许甲方的业务人员利用其单位名义(户头)从事任何非正当的交易,从而享受或企图享受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优惠待遇。乙方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之经销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 乙方在甲方开户户头有关的本条第2款所列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到期前,乙方应至有关

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将延期后的材料交给甲方;否则,甲方不予计算当年所约定的各项让利。不能办理延期的,乙方如需继续交易应在甲方重新开户,新开户头与原户头不能合并计算进货额、让利等。

第二条经销产品与区域

1. 经销产品: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真真、好伙伴”系列品牌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 2. 经销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级) 县(县级市、区)

乡(镇),但不包括该区域内甲方的直营商店。

第三条经销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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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授予乙方经销商资格,在甲方授权区域内乙方拥有普通经销权;

2. 普通经销权指甲方在授权乙方的同时,不得经营除“真真、好伙伴”以外的其他产品; 3. 未经甲方另行授权,乙方不得跨地区、通路销售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第四条协议期限

1.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纳税及发票

1. 甲、乙双方均需具备合法纳税人资格,并可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2. 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应予签收《发票送达回执》;若乙方对发票上所列价格或金额等内

容有异议的,则应在签收发票当日在《发票送达回执》上作书面备注说明,如未按时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认可该发票所记载的所有内容。

第六条订货

1. 乙方根据其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订单(书信或传真),订单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类、规

格、单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等详细信息,订单应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由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订单上之价格和交货地点应为双方书面约定之价格和地点。乙方订单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后生效。

2. 为规范乙方进货渠道,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从甲方经营的其他渠道进货,甲方有

权取消乙方之经销权和让利,提前通知解除本合同,并处违约金20,000元每次。 3. 乙方每次的订货材积应满足甲方整车送货要求,以便提高送货的及时性。若材积不足,

乙方须到甲方工厂或指定仓库自行提货,或由甲方安排拼车送货。如甲方因等待拼车而造成送货时间延迟,乙方不得提出迟交货物的客诉。

第七条产品定价

1. 甲方按其自定价格向乙方供货。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甲方基于市场需求而调整产品

价格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除非乙方特别注明,乙方签收《通知回执》,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议的价格。并依照通知内容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2. 乙方自愿执行甲方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级指导价格,不得以不合理高价销售或故意低价倾

销,扰乱甲方市场,否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交货及验收

1. 商品由甲方交付双方约定之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货,运费由甲方承担,除运费以外的

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商品运抵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当场验收,如发现包装损坏、变质、数量短缺、品项

或规格与订单不符时,乙方须在送货单返回联上说明原因并要求甲方送货人员或负责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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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的业务人员签名确认,以便甲方向货物承运商索赔。且乙方应于签收货物当日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将在乙方下次订货时依证明文件给予乙方补偿或调换。否则,视为甲方提交的货物符合订单要求,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调换责任。

3. 验收合格后,应在甲方的送货单(出货单)上加盖收货专用章签收货物或由乙方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亲自签收。若非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签收货物,则必须签署《货物签收协议书》(见附件一)。委托具体的货物签收人代收货物。乙方确需变更交货地点或者货物签收人的,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另行签订《货物签收协议书》。 4. 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必须与乙方住所地在同一地级城市的范围内,指定的交货地点不得

超过两个,且不在城市禁行区内。如乙方需要将交货地点设定在城市禁行区内或者需要设立两个以上的交货地点的,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增加的物流费用。

5. 乙方变更收货地点、时间或收货人,须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确认,否则乙方

产生损失与甲方无关。因乙方原因致使货品不能按照约定交付,视为甲方已经按约交付,乙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品毁损、灭失风险,并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费、运费、装卸费、仓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6. 货物经乙方签收后,产品之所有权、损坏或灭失等的风险转移至乙方,乙方对产品因保

管不当或其它原因的损害负责。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含税售价的0.2%作为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生之破损的补贴(即由出货发票总额后补0.2%,不直接变价)。乙方承诺不再以产品有破损为由而提出补货、换货及退货要求。

7. 若商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甲方予以退、换货,但须事先征得甲方品保部门的确认和同

意;双方协商退、换货,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销额目标与让利

1. 年度销额目标与让利由双方另行签订《销额目标与让利协议书》(见附件二)。 2. 甲方授予乙方经销权,乙方有义务达到一定的综合指标,综合指标包括销额目标、铺货目标、陈列目标、终端开发目标等。若其中有目标未达成,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3. 如果双方未签订当年度《销额目标与让利协议书》,则意味着乙方虽然具备经销商资格,但不能享受当年度的相关让利。

4. 甲方给予乙方的让利依照甲方制订的制度与流程进行结算,乙方愿意了解并遵守甲方制订的制度与流程。

5. 让利支付须甲方盖章确认生效。 第十条市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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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应拥有专职销售从甲方购进产品的业务人员,并负责招聘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销、

导购人员。乙方承诺业务人员均为乙方员工,与乙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乙方负责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为其办理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等法定福利待遇以及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乙方业务人员在乙方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切伤害事件、皆有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业务人员对顾客造成的损害,乙方负完全赔偿责任。 2.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提供进、销、存资料和下游客户销额数量、价格等交易资料,若乙方

拒绝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之经销权和让利。

3. 乙方应按照甲方新品上市所要求的最低分销量与铺市配送要求(具体以甲方新品上市通

知书为准),并努力达成甲方铺市率目标和甲方提出的促销陈列活动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和让利。

4. 乙方应达成甲方产品上架陈列要求、陈列目标,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与让利。 5. 乙方向其客户销售产品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佳,应立即停止销售,否则由此产生之产

品质量责任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在本合同签订时和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已经或将要经销与甲方产品存在竞争或利益

冲突之产品时,需随时如实告知甲方。未如实告知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和让利。

7. 乙方不得自己或协助他人生产、加工、销售假冒或仿冒甲方商标、专利、版权、产品名

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之任何假/仿冒伪劣产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侵犯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义务,乙方除应当向甲方承担侵权责任外,须向甲方公开道歉声明,同时还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交易总额100倍且最低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该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且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诉和举报之权利。

8. 乙方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如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存在有损甲方利

益的其它非法行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处理侵权追诉和举报事宜。 9. 甲、乙双方有相互维护对方商业形象的义务,不得损害、诋毁对方商业形象,否则应赔

偿对方违约金20,000元每次,且受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 因乙方原因或者甲方区域市场划分需要,甲方对乙方经销区域或者下游客户进行细分与

调整时,乙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同时甲方应据此调整乙方相应的各类目标。 11. 乙方应定期拜访其经销区域内的所有下游客户并及时送货配销,并满足甲方业务人员提

出的向乙方下游客户配货的要求,相应的配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账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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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保障乙方合法权益,避免甲方职员不正当操作而影响乙方经济利益,乙方必须于每月

15日前配合甲方进行账务核对,乙方必须进行仔细确认,如有异议应加以附加说明。乙方应在对账单上加盖乙方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由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2. 双方以盖有各自公章的文件和票据作为对账凭证,甲方提供的对账单经乙方确认无误并

签章后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3. 所有甲方给予乙方的让利、费用或其他形式之外的补偿、赔偿等必须以甲方书面签署(须

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的正式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为准,乙方不得凭甲方职员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未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对账单等文件向甲方主张任何让利、费用或其他形式之补偿、赔偿款项。

第十二条付款相关

1. 乙方按“先款后货”方式与甲方结算货款的,乙方需于订单约定的交货日期三天前付款,

货款到达甲方账上后,甲方才向乙方发货。

2.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予乙方一定的信用额度,乙方采用抵押、第三方保证等方式

提供担保,并需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和(或)《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经营状况调整授信额度而不必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 在授信额度内的订单,货款必须于出货当月月底前结清;超出信用额度之订单,乙

方必须以\先款后货\方式交易。

2) 乙方付款可以选择电汇或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等。如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须补贴现利

息,贴现率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3. 乙方不得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等任何款项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给甲方任

何业务人员,亦不得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等任何款项汇往非甲方公司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且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的经销权和让利,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 甲方任何业务人员无权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借款、借货;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有权予以

拒绝,否则所受任何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与上述人员交涉处理;乙方不得要求以甲方货款或货物抵冲其经济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和让利,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 乙方委托甲方业务人员代其送货、收受款项,否则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

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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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购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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