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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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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

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琼府[2012]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3 【实施日期】2012.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1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7月30日批准印发的琼府〔2009〕5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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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及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科技园区给予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各级有关科技专项经费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

第四条 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

逐步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规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

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 2 / 3

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

息,单项产品、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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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发文字号】琼府[2012]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3【实施日期】2012.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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