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通知书格式
【篇一:湘江大道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中标编号: 中 标 通 知 书 长沙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牵头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很高兴地通知您, 湘江大道防洪、景观道(湘江长沙综合枢纽至铜官古镇)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定、媒体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书堂山街道、铜官镇,起于湘江长沙综合枢纽,止于铜官古镇,是一条集防洪、景观、交通于一体的城市景观道。湘江大道景观道(湘江长沙综合枢纽至铜官古镇)路幅宽度为42米(交通道段)及16米(防洪景观道段),全长约7797米。交通道段为城市市政道路,设计车速60km/h;防洪景观道段为城市景观支路,设计车速20km/h,全部工程包括防洪排涝工程和道路景观工程两个部分。工程总投资估算约35577.98万元。(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均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最终审核为准。)
中标范围: 包括本项目工程勘察、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后续设计服务。设计内容包括防涝工程、排涝工程、道路、排水、管线综合、交通设施、附属工程、景观及亮化设计等,设计成果应包括图纸、文本、概算及相应 的文件。
中标总价格:(大写):柒佰柒拾陆万元整 (小写):7760000.00元; 工期:83天; 质量标准:/;
防洪排涝负责人:唐伟,注册证号: 12764320100036018,身份证号码:430123196501060050
勘察负责人:杨顺,高级工程师a08101000000000907,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10102710
道路及景观工程设计负责人:邓海波,高级工程师
a08081000000000662,身份证号码:430103197510071033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原件后30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履约保证金:/, 形式:/, 提交截止时间:/。 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方式。 特此通知。
交易中心:(签章) 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招标人:(法人签字或盖章)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签章):招标人:(公章)
2013年12月30日
【篇二:施工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本】
编号:
中标通知书
gf—1999——0201 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建设厅 监制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仁怀市第二建筑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仁怀市中枢城区兴茅西路及兴文巷道路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仁怀市中枢城区 ; 工程内容: 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规定范围内明确的所含有施工内容(道路、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绿化)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见投标文件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仁发改发(2010)64号 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 项目经理: 李剑技术负责人:陈华水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规定范围内明确的所含有施工内容(道路、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绿化) 。 三、合同工期
四、 开工日期:2010年10月12日(以实际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1年6月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8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肆仟陆佰伍拾肆元万元 ¥: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1 0月22日合同订立地点:仁怀市中枢镇城南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日 年 月日
【篇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合同编号:wsyxglh-2009-05 日 期: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