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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55.54 GB3551-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

1标准的分级、分类

1.1标准的分级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标准的分类

全国石油炼制企业按加工深度和产品种类分为三类。 I类:燃料型炼油厂。

II类: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III类:燃料+润滑油+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2标准值

2.1全国石油炼油生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250万吨以下 250~500万吨 500万吨以上 第一级 吨/吨原油 2.0 1.5 1.0 第二级 吨/吨原油 4.0 3.0 1.5 2.2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1 2 3 4 项目 毫克/升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0.05 计)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0.1 计) 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 0.5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0.5 计)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1.0 计) 2.3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1 2 3 4 5 6 项目 pH值 石油类 悬浮物 挥发性酚 硫化物 化学需氧量 第一级 Ⅰ 6-9 10 100 0.5 1 100 Ⅱ 6-9 10 100 0.5 1 100 第二级 Ⅰ 6-9 30 200 1 1 100 Ⅱ 6-9 30 500 1 5 100 3其他规定

3.1表1、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

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50%。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采样点,设在工厂的排出口。 4.2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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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UDC628.191;655.54GB3551-8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1标准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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