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不等于离婚证书 -
案例??? 原告张爱香(化名)诉称:张爱香与刘志国(化名)于1995年8月17日在郸城县宜路镇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已10岁。2004年3月26日,双方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约定: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女方张爱香并抚养儿子,男方刘志国同意把现有住房(公房)归女方居住,其他财产全部作为抚养费交女方保管使用。此后,刘志国即搬离原告住处。2005年8月,刘志国强行将儿子领回,并对原告进行打骂,无理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给刘志国。女方无奈,特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判决:变更双方协议的权,由被告刘志国并抚养儿子。????? ?? 分析????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应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其法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要办有结婚证,离婚应办有离婚证。本案当事人自行订立的离婚协议虽然经过了公证,但这只能作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时使用。双方没有按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不能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履行法定的监护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存在监护权的变更问题。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自动撤回了起诉。 ????? ???
离婚协议书财产可以赠与子女吗?
财产可以赠与子女,但必须由双方共同认定,并按照规定的
程序来签订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还可以要求重新认定。?
??一、财产可以赠与子女吗???可以,对于赠与行为可以签订协议来处理,根据《》第185条规定:“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二、具体情况??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中将自己份额的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张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对于夫妻之间在时协商一致将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果子女尚未成年的,则是无法办理财产过户的,那么在这
种情况下,是不能赠予的,可以协商在子女成年后再进行财产的过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