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发[2001]84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
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Automated Weather Observing System——简称AWOS)建设管理工作有序地实施,依据民航总局(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及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制定的空管设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选型、统一标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是为航空器起飞写着陆提供各种气象参数的助航设备,所有民用航空机场在建设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管行业管理主管部门(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地方民用机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建设选址、竣工验收及申请开放使用施行行业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包括RVR、常规气象要素、云和天气现象传感器等在内的集成自动化系统。它能实时她采集、处理、传 输/显示影响航空器着陆与起飞的各种气象参数。
二、跑道视程《RunwayVisualRenge一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的缩写为RVR;在本(规定)中用此缩写替代其全称):在跑道中线上,航空器上的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跑道边界灯、中线灯的距离。
三、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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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五、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六、精密进近着陆的运行分类
1类(CATl)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RVR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11类(CATI1)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RVR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IIIA类(CATIIIA)运行:决断高低于30(100英尺)米,或无决 断高,RVR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七、易折性:物体保持其结构的整体性和刚度直至一个要求的最大荷载,而在受到更大荷载冲击时就会破损、扭曲、弯曲,使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的特性。
八、中指点标台;即中间信标机台。它是垂直向上发射倒圆锥形的定向电波的电台。
第二章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立项申请
第五条凡申请建设自动观测系统的,其申请须经所在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报民航总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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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4·1·8条“将要在跑道上安装I类、T类进近和着陆飞行设备的机场,必须安装相应的测量或估算的自动化设备和监控与遥示地面风、RVR和云高的自动化设备以支持进近、着陆和起飞飞行”标准及4·1·9条“将要在跑道上安装I类进近和着陆飞行设备的机场,应该安装相应的测量或估算的自动化设备和监控与遥示地面风、RVR和云高的自动化设备以文持进近、着陆和起飞飞行”的建议,结合中国民航的实际情况,可根据下列原则申请建设立项:
一、已经或将要在跑道上安装I类进近着陆运行类别设备的机场可以安装包括RVR透射仪或前散射仪在内的气象自动观测系统;
二、己经或将要在跑道上安装II类、IIIA类精密进近着陆运行类别设备的机场必须安装也包括RVR透射仪或菏散射仪在内的气象自动观测系统。
第七条民航总局批准立项且准予建设后,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部门应根据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提供气象自动观测系统选型及系统配制方案,由项目所在空管局(飞行学院)报民航总局空管局申批。
第八条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引进应按照(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和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约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招标工作由总局空管局或由总局空管局委托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负责,评标组成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订购合同的签定由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组织实施。
第九条凡经批准建设的,应严格遵守上述第七、八条规定,不得擅自和任何厂家签定购置合同。
第三章自动观测系统的配置
第十条气象自动观测系统配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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