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主要国家地区玩具安全技术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的介绍与分析
玩具安全直接关系到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消费者的关注。继今年7月20日欧盟正式推行被称为史上最严格、最苛刻的玩具法规——《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后,美国8月14日也开始实施儿童产品的新规定——《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再加上加拿大、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纷纷从本国利益出发也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和保护措施,提高了玩具准入门槛。在人民币汇率连创新高、通货膨胀、人工成本增加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的背景下,原本面临市场疲软现状的欧美等国家如今相继大幅上调玩具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对我国的玩具产业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冲击。 一、境外主要国家地区的玩具安全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1、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H.R.4040)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英文全称《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英文缩写CPSIA,习惯性简称H.R.4040。该法案2008年8月14日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是自1972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影响着美国所有生产、进口、分销玩具、服装和其他儿童产品及护理品的相关行业,所有制造商都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该法案的所有规定、禁令、标准或者规则。
其中该法案中比较重要的条款包括: 第101条 含铅的儿童产品;铅涂料规定
该条款规定自2011年8月14日起, 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产品的含铅量不得超过100ppm(百万分之100);自2009年8月14日起, 法案规定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和其他表层涂料中的含铅量必须从600ppm (百万分之600)降低到90ppm(百万分之90)。 第102条 对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测试
该条款要求适用于《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所有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时,供应商都必须提供“产品合格的声明”;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所有消费品都必须进行第三方测试,测试必须委托CPSC认可的独立的测试实验室,并由实验室根据测试结果出具关于产品符合所有CPSC现行要求的证书;凡不具备所需证书的产品不能进口或批发到美国市场;若无法出具证书或出具虚假证书,制造商或供应商可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溯源标签
该条款要求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在其产品及相关包装上加贴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标志,使消费者可以辨别和确定制造商的名称、生产日期和产地,以及其他相关生产信息,从而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106条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该条款确定了《玩具安全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ASTM F963)为本法案认可的儿童消费品测试标准。2009年2月17日,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公布了新版ASTM F963-2008。该标准在ASTM F963-07E1版本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些新的要求,涉及到噪声、折叠机构和铰链、磁铁、溜溜球、带有球形末端的玩具、下颚陷入危险和燃烧测试等方面。2009年8月16日正式生效并取代原有的ASTM F963-07。从2009年2月10日起,ASTM F963由自愿性标准转变为强制性标准。
第108条 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
该条款规定自2009年2月10日起,生产和销售任何含有浓度高于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物品均为违法行为;在一个过渡期内禁止生产或销售含有浓度高于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物品;过渡期内,要求CPSC对邻苯二甲酸酯或邻苯二甲酸酯替代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这项规定。
2、《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旧版的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该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从2003年起,欧盟便开始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过,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新指令的编号为2009/48/EC。
新指令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与旧版的《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相比较,新指令(2009/48/EC)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1)相关定义更加明确
新指令将玩具的定义修订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这个定义表明,对于那些肯定不是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用而设计的,但是却很有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的产品,就要满足新指令规定的安全性能等要求。可见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中玩具的定义更加明确,适用范围也扩大了。
新指令还对玩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进行了分别的定义,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必要的安全要求”更加严密
物理和机械性能:旧指令主要关注年龄小于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配件与包装,应防止被此年龄段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及引起儿童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将范围延伸至“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其配件”,且玩具包装不得因阻塞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而引起儿童窒息的危险。同时新指令增加对玩具内食品的要求:此类玩具销售时,食品应当与玩具附件分开包装;包装本身不应是小部件;严格禁止与食品紧紧连为一体的玩具。
化学性能:玩具化学安全性要求的加强是新指令最主要的变化。新指令中对可迁移元素的限制从8种增加到了19种;列明了55种禁用香料和11种需要贴警示标签香料的名称;首次禁用致癌、致基因突变、生殖毒性(CMR)物质;玩具构成物质或配方应遵守指令67/548/EEC和1999/45/EC--危险物质和危险配制品的分类、包装盒标签。此外,新指令还明确玩具产品应满足REACH(EC1907 2006)在内欧盟通用化学品法规要求。
电气要求:新指令明确规定有电气控制系统的玩具应保证在系统出现故障或被毁坏时仍能安全操作。玩具应不存在激光、LED或任何其它类型的辐射引起的健康危害或对眼睛或皮肤的伤害风险。玩具变压器不属于构成玩具的一部分。
卫生要求:新指令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新增规定:“针对小于36个月儿童的纺织玩具应可以清洗,并要求在清洗后达到基本安全要求”。 3)警告标示更加规范
新指令增加“为安全使用,玩具需标示使用者限制警告语,即说明使用人员的年龄和重量上下限、使用人员的能力和确保玩具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的需要”;“标示使用人员的年龄上下限的警告语应清晰可见,精确易读”。 4)经济经营者责任更加严格
制造商责任:新指令要求制造商在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方面的危害,并评估使用者接触这些危害的可能性;在玩具或包装或附带的资料上标注型号、批次等,以便追踪;进口商或销售商使用自有商标或
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进口商和销售商责任: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需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在把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应在玩具上印上公司名称和联络地址;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等。销售商应提供玩具合格性信息和文件,并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 3、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
2011年6月20日,《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简称CCPSA)正式实施。该法案主要包括33个与消费品相关的法案,涉及表面涂层材料、儿童睡衣、玩具、蜡烛、儿童首饰、婴儿哺乳瓶奶嘴、安慰奶嘴、纺织材料易燃性、婴儿车、婴儿床和摇篮、便携式围栏、与嘴接触的含铅消费品法规、邻苯二甲酸酯、上釉陶瓷和玻璃器皿、帐篷、科学教育用品、地毯、带绳窗帘(罗马帘)、玻璃门和隔断等。
其中,与玩具安全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法案:
Canada Hazardous Products (Toys) Regulation C.R.C.,c.931(涉及玩具机械物理、阻燃和电安全部分);
Canada Hazardous Products Act(涉及玩具化学部分);
Surface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表面涂层材料法规,铅、汞); Phthalates Regulations(邻苯二甲酸脂法规); Toys Regulations(玩具法规) 4、日本《食品安全法》与ST2002标准
日本《食品安全法》于1947年由日本国会首次颁布,属于强制性法规。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法典,其目的是保护人们远离由于饮食导致的健康危险,并帮助改善和促进公众的健康。《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玩具规范”和“生产标准”等技术要求,供六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法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玩具不能在日本市场销售。
《玩具安全标准ST2002》,由日本玩具协会1971年首次制定,2002年9月1日修订版为ST2002,之后2008、2009、2010年均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但版本编号仍然为ST2002。该标准属于日本玩具行业的自身规范,是自愿性标准,但由于内容完善具有广泛的认知度,因此在玩具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ST2002标准由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等三大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机械物理性能与EN、ISO等标准相似,但存在差异;第二部分燃烧性能与EN、ISO标准基本相同;第三部分化学性能则明显与EN、ISO、ASTM等标准存在
较大的差异,仅仅在油漆涂层上对8种重金属元素的限值要求相同,不同部分包括了对部分材料的高锰酸钾消耗量、甲醛、活性剂含量、荧光增亮剂、邻苯二甲酸酯等物质含量进行了规定。
5、台湾地区玩具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规及标准
台湾地区现行的玩具检验监管法规主要由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09720010650号令订定,经标二字第09920008310号令修正)的《玩具商品检验作业规定》。该规定明确台湾地区玩具商品的检验由标准检验局及各辖区分局负责,并对其采取“监视查验”和“验证登录”(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两种检验监管制度双轨并行实施。进口玩具商品由申请人向到岸港的辖区检验机关申请检验,由标准检验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实施商品检测,合格后检验机关发给《输入商品查验证明》通关并上市销售。不合格商品则会对其采取封存、退运、销毁、返工改善等处理措施。
目前,台湾地区玩具安全标准主要有《CNS 4797玩具安全》、《CNS 14276电驱动玩具安全要求》、《CNS 15138塑料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可塑剂检验法》等。其中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2007年10月24日公布最新修订的《CNS4797玩具安全》标准,规定6种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增塑剂及其混合物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1%重量比。该法令2008年7月1日起生效。对玩具及婴幼儿产品中所含增塑剂的安全要求须依据CNS15138《塑胶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可塑剂检验法》检测合格。同时,标准还要求含增塑剂的塑胶玩具产品经检测合格后,必须在玩具本体或最小包装上贴附增加了“警告:此玩具含可塑剂,勿吸吮,以免对身体有害。”的中文商品检验标识。
二、境外国家地区的玩具安全标准发展趋势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玩具法规和标准变更情况,其中都有共同的发展趋势,可归纳为以下五种:
1、新出台法规均重新修订了儿童产品/儿童玩具的定义,使新法规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如美国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定义儿童产品是指主要为年龄在12岁或以下的儿童设计的消费产品,即将全部儿童产品都包括在内,而不单指儿童玩具产品。另外,欧盟玩具新指令将玩具的定义修订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这个定义表明,有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的任何产品,都要满足新指令规定的安全性能等要求。可见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中玩具的定义更加明确,适用范围也扩大了。 2、对新材料、新设计可能产生的伤害进行控制,并且要求更为严格。美国的ASTMF963标准2008版,欧洲推出EN71-1:2005A9等,都对玩具的设计和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欧盟新指令中通用安全要求将“当玩具用于预期目的或以可预见性的方式使用时,必须谨记
儿童的正常行为,保护玩具使用人员及第三方免受健康危险和物理伤害风险”修改为“当玩具用于预期目的或以可预见性的方式使用时,必须谨记儿童的行为,保护玩具使用人员及第三方免受健康危险和物理伤害风险”。该条款明确要求玩具设计人员在产品设计时要考虑儿童不可预见性使用玩具的方式;又例如将原针对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窒息风险扩大范围到“用嘴巴开动的玩具”(如玩具乐器),将“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阻塞”扩大范围到“内部呼吸道阻塞”(如杯嘴)等。
3、扩大了化学物质使用的限制范围。如欧盟玩具新指令中,可迁移元素的最大含量限制由原有的8种增加到了19种;新增55种禁用和11种限用的致敏性芳香剂;同时还要求玩具中不得含有CMR(致癌、致基因突变和生殖毒性)物质。而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也都纷纷跟进欧美,将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限值纳入自己的玩具控制标准。
4、对玩具中重金属元素的含量提出了更为苛刻的限值要求。如美国CPSIA的总铅含量要求,从原600ppm分阶段降至100ppm,油漆涂层材料降至90ppm;欧盟玩具新指令也大幅降低了可迁移元素的限值,原旧指令涉及的8个元素限量范围在25-1000ppm,而新指令中限量普遍降低10-1000倍以上,不少元素的限量甚至从ppm级降到了ppb级。目前国际玩具行业现有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根本无法达到这样低的检测限量。
5、突出加强了玩具产品的可追溯性,明确了玩具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违反法规的处罚力度。如美国CPSIA的第102条款强制第三方测试和第103条款溯源标签要求;欧盟玩具新指令虽然没有强制性的第三方检测要求,但明确要求了玩具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前,要按照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玩具的安全进行评估。另外,美国CPSIA和欧盟玩具新指令都更加详细的制订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销毁和通报协查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而美国CPSIA更是大幅度提高了市场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成倍增加,情节严重更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