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准确标注或印翻公司商标。
第十四条 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各单位(部门)应遵章守法,在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同时,应维护公司商标形象,如有损害公司商标形象的情况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公司商标使用中, 部负责商标组成要素外形、外观的审核把关。公司各单位(部门)需在各类场所或物品上标注或印制公司商标时,须将标注或印制意见书面交 部审核,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安排印制。
第五章 商标的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关注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发现有其他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应立即向公司 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协助调查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履行对公司尚未注册商标的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公司商标注册秘密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部应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参与省内著名和国家驰名商标的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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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一要求,准确标注或印翻公司商标。第十四条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各单位(部门)应遵章守法,在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同时,应维护公司商标形象,如有损害公司商标形象的情况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在公司商标使用中,部负责商标组成要素外形、外观的审核把关。公司各单位(部门)需在各类场所或物品上标注或印制公司商标时,须将标注或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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