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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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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一.知识产权概念: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二.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客体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2.专有性(独占性)

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否则效力只限本国境内) 4.时间性

四.与物权的区别

a.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b.对任何物体的转移,在缺乏协议的情况下,不导致物体中版权或任何版权中排他性权利的转移。

c.侵犯载体的物权不等于侵犯知识产权。

***(补充)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3,专有性(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 4,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5,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6,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 7,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 五.性质:私权力,受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1.临时措施

?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知识产权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复议一次,期间不停) ? 诉前证据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

2.管辖与时效 管辖:

?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级别方面(一审) ? 专利:中级法院 ? 著作商标:中级以上

时效:诉讼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超过两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保护期内的(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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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只从起诉之日起向前2年推算。 3.知识产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诉------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救济请求权---债权之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1.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特点: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 2.邻接权: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1) 邻接权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 2) 邻接权与侠义著作权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而且邻接权人像样的许多权利名称相同,也控制相同行为。 3) 著作权是邻接权的基础 邻接权是著作权的补充 4) 两者客体不同 5) 主体不同 6) 内容不同 7) 由于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也较低。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特指: ? 表演者对其表演

?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 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

? 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条件:

1.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2.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思想不受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保护) 3.具有独创性 三.作品的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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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品要件

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排除自然界中天然存在) 2.智力成果

3.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排除思想) 4.独创性

五.独创性的“独”(不是首创,不要求新颖,而要求由作者独立完成)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六.独创性的“创”

1.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 作品表达而非思想内容的独创性

一部作品大都由思想、概念、程序、原理、文字、图案、颜色、线条、音符等各种要素组成。作品的创作主要是思想的创作, 但是, 作品受到保护不以思想内容有独创性为条件, 而只要求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original expression) ? Feist案

2.三个判断标准:

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合“创”的要求 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早期英美法系版权法中判断独创性的“额头流汗”规则:对事实的汇编只要付出了劳动,无论选择和编排之中是否体现了汇编者的智力创造,该汇编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这一标准容易导致对事实本身的垄断。 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3.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被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5.官方正式文件 6.竞技体育活动

7.公有领域的作品(超过保护期) 八.美术、建筑

特殊性:应当具有审美意义。

(建筑作品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一.单项选择题 1、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是( ) A、作品的内容 B、作品的形式 C、作者的思想 D、作者思想的表达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最主要的区别是____。 A 独创性 B可复制性 C 合法性 D可感知性 3 下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____。 A 4岁小明的涂鸦 B 工商银行的转账支票 C 街头艺人给游客所作的画像 D 民间流传的信天游 二.多项选择题 1、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是( ) 3 / 8

A、具有独创性 B、具有新颖性 C、具有创造性 D、具有可复制性 E、具有实用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不可转让和继承)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之间的关系: 1.著作人身权并非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著作人身权是基于创作作品的产生的。因此任何人都要一般人格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才享有。 2.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身份权也有所区别。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是指自然人基于某种身份而产生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只能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行使有自己特定的规则。 1.发表权

特点:a.只能行使一次

b.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的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视情

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c.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著作人身权的核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特殊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指那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时获得合理的许可费) 1. 复制权(最核心)

要件:a.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

b.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

品的有形复制件。

2.发行权与出租权 ?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要件:(1)面向公众

(2)以转移作品所有权的方式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被合法向公众销售或赠与后就用尽。 条件1:复制件合法制作(排除盗版) 条件2:合法授权的销售或赠与 ?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3.公开传播权

a) 表演权 b) 放映权 c) 广播权信息 d) 网络传播权 e) 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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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演绎权

演绎权控制的是在保留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演绎行为包括翻译、改编、摄制电影、汇编等。由此产生的新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

特点:同时满足a.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仅仅思想不行) b.有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 但是,如果改变的结果与原作品之间不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显著差异,则新成果只能视为原作品的一种复制件。 1)摄制权

2)改编权(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3)翻译权

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汉语和盲文间只存在复制权,无翻译权

4)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汇编作品要体现独创性,没有独创性的编辑,不侵犯汇编权。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主体

1.作者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

a.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此时作者仍享有人身权,但财产权由他人享有。作者和受让著作财产权的人均可以称为“著作权人”。 b.特定情况下,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权。

2.原始主体:作品创作完成之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人

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

2. 国内主体和外国主体 二.作者

1.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取得著作权。我国同时还以版权自愿登记为补充。

2.自然人作者是实际创作者

只有那些实际从事了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没有实际进行创作,而仅仅组织他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承担资料收集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是作者。 创作作品是事实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3.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作品

真正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法上的权益,包括署名权。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7类特殊作品) ? 职务作品 ? 委托作品 ? 合作作品 ? 演绎作品 ? 汇编作品

?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第六章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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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章总论一.知识产权概念: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二.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知识产权的特征1.客体非物质性(智力成果)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否则效力只限本国境内)4.时间性四.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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