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离泊安全保障九
1、船舶靠离泊安全保障
指泊的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①船舶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最少不小于船舶总长加上20米;
②船舶长度大于100米小于23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120%;
③船舶长度大于23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125%;
④指泊的泊位在码头折角处,其长度应扣除相临折角泊位停靠船舶的宽度,再增加船舶长度的5%。
⑤对突堤式码头,船舶靠泊后,船首、尾应不超出泊位设计长度。
2、船舶在航行、靠泊时的富裕水深规定
*船舶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
①吃水在8.0米以下的,应不少于50公分;
②吃水在8米及以上——12米以下的,应不少于吃水80公分;
③吃水在12米及以上的,应不少于1米;
④在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不少于吃水的15%;
⑤油、气、危险品船,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相应增加20公分。
*货轮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不少于50公分;
*油、气、危险品船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不少于70公分。
3、靠离泊对码头要求
码头公司应设码头专门负责人,负责船舶靠、离、移泊的安全指挥工作。码头指泊员、系缆人员应在船舶靠、离、移泊时间的半小时前到达码头现场,备妥碰垫,并正确显示信号旗(灯)。船舶靠离码头时,码头公司应配备足够的系缆人员。
①在一般通用码头,对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靠泊时应不少于6人,离泊时应不少于4人;
②对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靠泊时应不少于4人,离泊时,应不少于3人。
③在栈桥式码头,对3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船首、尾应分别不少于4人;
④对3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靠、离泊时,船首、尾应分别不少于2人。
4、各码头公司应及时向深圳港引航站提供航道、港池、泊位前沿水深蓝图,西部港区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东部港区每半年提供一次。如不按时提供蓝图,将按每月回淤量10公分递减计算使用水深。
5、船舶靠、离、移泊时,一般控制在6级风力以下进行。
6、吃水9米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港时间一般应选择在缓流或平流时刻进行,潮差在每小时15公分左右为宜;
进出港区或码头航道的设计宽度小于5倍船舶最大宽度者,潮差应不大于每小时30公分;
靠、离顺流顺岸码头的船舶的潮差应不大于每小时40公分;
吃水9米以下的船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潮差可适当放宽。
7、吃水9米以上的船舶,进、出口
时,航行于设置叠标的航道上的能见度应不低于在航道进口处500米外用肉眼看见航道叠标为准;
吃水9米以下和船长150米以下的船舶,进、出口时,能见度应不低于1.0海里。避免在浓雾或暴雨中进出港。
8、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船舶,特别是液化气船舶进出港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并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护航。
9、当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船舶靠、离、移泊条件符合码头设计规范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协助引航作业。具体规定如下:
①船长100米及以下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一艘拖轮;
②船长100米及以上~190米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两艘拖轮;
③船长190米及以上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三艘拖轮;
④船长80米及以上~90米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两艘拖轮;
⑤船长190米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三艘拖轮;
⑥装有1000匹马力及以上可供使用的侧推器的船舶,可减少配备一艘拖轮。
10、船舶在航道航行和靠、离、移泊操纵时,船身的横倾应不大于2°;首纵倾应不大于60公分,尾纵倾应不大于船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