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线路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线路工作票的填写与执行,加强管理与考核,提高安全作业水平,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以下简称《安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力线路工作票包括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和附属票单(现场勘察记录、工作任务单)(格式见附件1)。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配电设备检修、基建和技改等工作。公司系统各级生产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款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按照《安规》和本规定要求应使用工作票的工作,严禁无票作业,并不得使用派工单、申请单、联系单或口头命令等代替。
第五条 工作票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MS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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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填写,原则上不使用手工填写。确因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可以手工填写,但票面应采用PMS系统中的格式,内容填写符合本规定,事后应在PMS系统中补票。工作票使用A3或A4纸印刷或打印。
第六条 工作票实行编号管理。通过局域网传递的工作票,应有PMS系统认证签名。
第七条 工作票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票面清楚整洁。工作票中时间、编号及设备名称、动词(如拉、合、拆、装)、状态词(如冷备用、热备用)等关键字不得涂改。
第八条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各级专职安监人员不应签发工作票。
第九条 执行完成的工作票应在指定位置盖“已执行”章;对填写错误或因故不能开工的工作票应在指定位置盖“作废”或“不执行”章。
第十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应熟悉工作班人员技术水平、设备状况、规程规定,具有相关电气工作经验,由工区(所、公司)分管领导、技术人员或经单位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2.每年应通过技术业务、安全规程的考试,合格后经单位安监部门审查、生产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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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1.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岗位技能要求,还应有相关实际工作经验和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工作许可人应由经工区(所、公司)分管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和设备情况的人员担任。
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应通过安全规程的考试,经工区(所、公司)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公布,报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三)专责监护人
1. 由掌握安全规程,熟悉设备和具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每年应通过安全规程的考试,由班组推荐,经工区(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公布。
(四)外来施工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需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勘察记录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现场勘察负责人填写现场勘察记录。
1.需进行运行线路和配电设备的改扩建工程,如立、撤杆塔,放、紧、撤导地线,配变台架安装调换设备(如柱上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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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刀)等施工作业。
2.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对该作业的现场情况掌握、了解不够,需在作业前进行勘察的检修作业。
(二)参加现场勘察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参加现场勘察。
(三)现场勘察2周内未开工的,需重新进行现场勘察。 第十二条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一)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主要有: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全部停电:是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
3.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4.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使用同一张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1.一条线路停电的工作。
2.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同时停送电的工作。
3.几条线路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工作。 (三)在不变更或不增设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若需扩大工作任务,可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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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填入扩大的工作任务。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则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四)进入变电所(开闭所、高压配电站)工作 1.持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进入变电所进行架空线路工作,应增填进入变电所工作份数(一式三联),由变电所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2.线路工作如果需要变电设备停役或做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装设临时围栏除外),应使用变电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可由线路工作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工作任务单
若一张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中工作任务较多,需分多个工作地段、多个班组工作时,应使用工作任务单。
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一)人体、工器具、材料等不触及带电线路或带电部分,且与高压带电线路和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满足《安规》表5-1要求,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主要工作有:
1.带电线路杆塔上进行作业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安规》表5-1规定距离时的工作。
2.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3.低压电力电缆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4.直流线路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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