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
— 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
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 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 ——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 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 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 19 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 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 、美国(路易 丝安那州除外) 、加拿大(魁北克除外) 、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 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 是归纳思维,如类比。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③法律分类方
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 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⑥还 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1) 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 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 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 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 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 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 法、诉讼程序法,进入 20 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 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 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 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一、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 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 表性。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 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 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 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二) 英美法系的形成
1 .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 1066 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 法制度,使
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 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从 14 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 成衡平法制度。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2 .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 英国法律制度逐步实现了从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律的转化。 随着英 国殖民地范围的扩大,英国法向外输出。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接受英国法的途径和后果 也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尚未进入文明时代的地区,初期英国强行推行英国的法律,后来对殖 民地适用英国法的原则作了适当调整,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第二,原有社会发展水平落后,但 已有粗浅的法律制度的殖民地,英国殖民者既强行推行英国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原有的习惯法和宗 教法的适用, 如亚洲、 非洲的许多前英国殖民地。 第三, 原来就具有较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制度。
3 .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其法律制度开始脱离英国独立发展,曾出现过制定成文法,背离普通法的倾 向。但随着政权的巩固以及文化法律背景等诸因素的存在,美国最终保留了普通法的制度,不过保留的 方式独具特色。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
1 .在历史渊源上, 英美法系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 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 起来的。英国法开端于较为纯粹的日耳曼习惯法 具体制度上借鉴了罗马法。
2 .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虽然有制定法但并不编纂成文法典,判例 法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常被称为不成文法,这是因为英美法的主要规范不是通过立法文件,而是通过 法官的判决表现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大都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整理,往往缺乏系统性,其法典也 不像大陆法系那样高度概括、严密和富有逻辑性,在内容上往往比较狭窄,不能涵盖整个法律部门。
3. 在法律体系上,英美法系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 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而将各法律部门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许多国家没有统 一的民法部门。
4. 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 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遵循先例原则是英 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 切关系。判例汇编中的判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所以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 .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 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 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英美法有 “法官造法 ”之说。
6.在法律推理的方法上,英美法采用归纳法。由于以判例法为重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 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归纳、比较和筛选。因此, 英美法的推理形 式和方法是归纳法。这一传统影响到英美法的学习方法和判决形式。
7、诉讼中心主义。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审理案件是根据令状,令状决定诉讼方式和救济方法。于是 形成 “程序先于权利 ”的普通法特征。 尽管 19 世纪已废除了这种诉讼方式, 但程序优先的传统使英美法系 的法学家仍然从司法救济方法的有无,看待实体法的权利。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
— 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
—— 盎格鲁撒克逊法,日耳曼法的原则和制度对英国法
有很大影响。虽然英国法也受到过罗马法的许多影响,但没有系统地接受罗马法,只是在契约、动产、 商法、遗嘱等
(如
印度),英国殖民者通过逐步引入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原有的法律传统进行改良等方式,建立与英 国法相兼容
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是以民法为主要 内容的,这对大陆法系的部门体系具有重要影响。法律形式大都采用成文法典形式,故有以上各种名称。法 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 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日、德等国法律,因此也被认为属于大 陆法系。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 11 世纪至 16 世纪的罗马法复兴、 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
后于 19 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 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的《德国民法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 .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 —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 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 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 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 ——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 .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 )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 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
(2 )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 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 9 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融合。
(3 )12 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 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 法系的基础。
(4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 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 适应资本主义经济、 政治、 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 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 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 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 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 )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 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 19 世纪、 20 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 .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 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 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 .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 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 的原因之一, 1791 年法国宪法中的 “人权宣言 ”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 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 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
3 .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 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 . 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 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 .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 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 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