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统筹建设、专业运维的发展思路,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交换。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编制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并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省委机要局负责省政务内网技术标准制定,承担政务内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政府系统政务
信息化工作,对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大数据中心负责省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标准制定,承担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大跨部门应用系统建设、运维。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及建设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单位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如国家提出新的要求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程序报批。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等,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为提升审批效率,对于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须编报初步设计方案。
对于未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重大战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按上述规定要求报批。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邀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与。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评审意见向省财政厅等部门申请明确资金来源。对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批复文件中需列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条 对需要市县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市县已有项目的衔接。省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市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等章节。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包括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等内容。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