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2020)
各市州、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甘肃矿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甘肃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15日
甘肃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6月30日。原则上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6月30日前主要问题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一)企业自查(5月20日前):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开展自查,按照《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16个方面进行排查,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重大隐患要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二)集中检查(5月20日-6月10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市州、县区要对辖区重大危险源企业“全覆盖”,借助专家力量,深入开展专业化、“会诊式”检查,必要时开展执法。
(三)督办整改(5月20日-6月30日):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督办,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提级督办。省级专项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二、检查范围
省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
三、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
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79号修订)、《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关于明确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液体介质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135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201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消防水管网、稳高压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推车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竖管、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喷淋等完好有效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建设以及应急联动演练、灭火药剂储备情况。
检查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的通知》(应急厅〔2019〕62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三)三年行动整治内容:省安委会印发的《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实情况: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情况,2020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达到100%的建设情况,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定和整改情况,涉及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任职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甘肃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消防安全风
险评估机制,是否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和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是否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是否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或工艺应急处置机制并开展实战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是否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等情况。
(四)在线监测预警运行接入情况:按照2020年10月底前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全部接入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工作要求,企业是否按照《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通知》(甘应急科信〔2019〕73号)开展了接入准备相关工作,是否具备接入条件;已经接入的企业是否按照《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管理运行机制(试行)》,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制度、及时处置预警信息。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水罐)以及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全要素接入消防物联网监测平台并实时上传监测信息,物联采集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四、组织领导
(一)省安委会成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督导行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调度,对各市州工作进行督导,对各地专项检查督导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附件1)。
(二)各市州、兰州新区、各县(市、区)比照省级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制定本级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成立联合检查组,邀请专家参与,深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各市州、兰州新区请于5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措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分析当前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督导是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动员部署,立即组织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专业,构建机制。各地在专项检查督导行动中,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有关地区要借助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咨询专家组力量,同时邀请消防行业领域专家,确定市级专项检查督导专家,参与工作,推动检查督导走实走深。在专项检查督导中充分发挥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作用,根据预警提示组织重点检查、精准执法,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不断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对照要求,从严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严格落实专项检查督导“六个集中”(集中会商、集中培训、集中检查、集中督办、集中曝光、集中演练)工作措施,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全覆盖”。各市州要每日汇总本地区检查情况,每周向省级专项检查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当日报告。
(四)重抓整改,强化问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做到统一调度管理、联合检查执法。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依法督促整改。要突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的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备的重大隐患,可先不给予行政处罚,强化跟踪,督促整改;对企业自查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上级抽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值守,严格防范。各地要加强“两会”期间应急值守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格特殊作业管理,原则上不得开展试生产、开停车以及动火等危险作业,确需开展的要提前向应急部门报备并升级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要制定作业方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两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甘肃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3.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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