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浆、内酯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 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6、7。(分装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油炸等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外购豆胚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B/T10170-1993《腐乳》;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不得将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中使用。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发酵性豆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酸度计(PH0.01); 3. 天平(0.1g); 4. 干燥箱; 5. 灭菌锅; 6. 微生物培养箱;7.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8. 生物显微镜。
注: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设备不需要酸度计。 (二)非发酵性豆制品。
1. 干燥箱; 2. 天平(0.1g); 3. 灭菌锅; 4. 微生物培养箱; 5.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6.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1 发酵性豆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标签 净含量 感官 水分 氨基酸态氮 水溶性无盐固形物 食盐 总砷 铅 黄曲霉毒素B1 大肠菌群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监督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腐乳检测项目 腐乳检测项目 腐乳检测项目 腐乳检测项目 备注 证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 √ 黄色葡萄球菌) 13 糖精钠 √ √ 14 甜蜜素 √ √ 15 苯甲酸 √ √ 16 山梨酸 √ √ 17 脱氢乙酸 √ √ 注:依据标准SB/T10170、GB2760、GB7718、GB2712。 序号 检验项目 发监督 出厂 * * * * * * 备注
表2 非发酵性豆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标签 净含量 感官 总砷 铅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发证 √ √ √ √ √ √ √ 监督 √ √ √ √ √ √ √ √ 出厂 √ √ * * √ √ * 备注 适用于预包装产品 适用于定量包装产品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豆浆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为阴性。 直接入口食品检测项目 直接入口食品检测项目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腐竹检测项目 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 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脲酶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10 苯甲酸 11 山梨酸 12 糖精钠 13 甜蜜素 14 色素 15 次硫酸氢钠甲醛 √ √ 注:依据标准GB2760、GB7718、GB2711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发酵性豆制品在企业成品库内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非发酵性豆制品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产品,有腐竹的加抽一个腐竹产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
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腐竹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独立包装不少于8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
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
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一)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豆制品,抽完样后,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
证检验机构。
(二)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检测依据按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
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三)腐竹允许分装,但必须符合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四)保质期短的产品在贮存中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运输豆制品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
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做到专车送货。
(五)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