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强条汇总
序号条款内容单体地上123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5.2
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67891011121314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5.3
应低于2.10m。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10.1
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1.4
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2.5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用于会所)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2.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8.1.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2.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10.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7.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3.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4.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1.1规范及条款号
是否符合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用于公
3.3.8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3.3.15
1516消防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5.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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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5.1.3
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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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
5.4.10
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9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5.4.11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20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1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5.5.26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2本表的规定减少2m。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5.5.29.1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5.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3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5.5.29.2 5.5.29.3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4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5.5.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3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26
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6.2.5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 电缆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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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
6.2.9
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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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限。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
6.4.11
有效宽度。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293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4.1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1.2
31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1.3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32采光333435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7.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7.1.5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4.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通风3637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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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面积,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8%或
DB33/1015-2015 4.2.11
外窗面积的45%。节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7.2.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7.2.30.1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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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
6.7.2
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40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7.4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41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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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
6.7.6
性能应为A级;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3
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4级;
JGJ134-2010 4.0.9
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4级,其气密
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2.5【?/(㎡?h)】,单位面积空气渗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4
透量q2≤7.5【?/(㎡?h)】;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DB33/1015-2015 4.2.5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1.5【?/(㎡?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4.5【?/(㎡?h)】。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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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DB33/1092-2013 6.5.5.2
单体地上(栏杆)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46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47
于1.10m。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48
护设施。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49
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50
不应低于1.05m。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51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单体地上(楼梯)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52
应小于1.0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3.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8.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6.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6.26.7.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53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3.2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54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
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 封闭楼梯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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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6.4.1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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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
6.4.2
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防烟设施。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
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7
0m2。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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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
6.4.4
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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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 通向
6.4.5
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单体地上(电梯)
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