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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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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以《条例》的立法形式确定的制度,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是上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执行的法规。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转换的部分,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这两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方面消费,不能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特征

第一,强制性。公积金的强制性是义务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虽然现在大多数职工和单位已体会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但有些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却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来强制实行。《条例》的强制性表现在:所有单位和职工包括新建立的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单位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根据《条例》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返还性。按国家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返还给职工个人。当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丧失公积金缴存条件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性质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公积金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性质:

保障性。住房是每个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多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分配,职工的工资中也不含住房工资。所以职工的住房从根本上来说无法保障。如仅靠职工个人筹集资金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建立公积金制度后,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转化,每个职工机会均等。一方面通过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地、迅速地聚集一大笔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利用公积金的积累向职工发放低息贷款,解决职工购、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满足职工住房融资的需要。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是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让职工有房买,有钱买,买得起,住得上房的好制度。

工资性。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部分,应视为把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化工资的形式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工资。住房是商品。用于商品交换的劳动报酬其中当然应该包括住房消费含量,与其他合法收入一样,应为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

互助性。住房公积金除了使职工经济利益取得最大化外,还有一个特点,即利他性。这种利他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无房职工可以得到公积金贷款帮助获得住房,已有住房的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为无房职工提供了资金帮助。二是职工随着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有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拥有更舒适、更漂亮的住房。房价高了,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好的办法。公积金的互助性,实际上既帮助了别人,又得到了别人的帮助。

长期性。我们已经知道,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每一个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这一法定时间内,都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公积金,除职工退休或丧失缴存条件外,不得中止和中断。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积累性和规范性。

因为,住房是一种使用时间长达数十年、价值高达十几万元以上的商品,一个职工要依靠自己在短时间内自筹资金购房是很困难的,需要长期积累、积少成多,才能形成购买力。建立公积金可以尽快达到这一目的。 4、职工为什么一定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构成是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方面组成的,它是职工个人的钱,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都是一种法定义务,职工要从个人工资里拿出一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一是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内容二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体制。总之,改革的目的是取消实物分配体制。如果职工不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来缴交住房公积金,全由单位来缴交,这和国家、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没什么差别,所以《条例》上规定必须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双方来缴存。

职工个人和单位只有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了缴存义务,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方可享受到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5、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其一:个人每月缴存,单位等额资助,职工多了一笔财富。《条例》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都要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同时单位也必须按照相同数额为职工缴存,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以一个职工工作35年、月平均缴存基数2000元、平均缴存比例10%,即平均每月个人缴存200元、单位补贴200元,期间不提取公积金,35年该职工账户内本金为168000元。按照央行2006年5月8日公布的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居民的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利息、复利为59368元,本息合计为227368元。对职工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财富。

其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即可以在税前列支。无须缴纳所得税,无疑减轻了企业负担。

其三:公积金存款计复利,免收利息税。职工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居民的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即可以计复利。而商业银行存款整存整取一年的利率%,除去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比公积金存款利率低个百分点。

其四:可享受政策性低息贷款,减轻利息负担。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优惠;不缴存公积金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2006年8月19日起执行的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期年利率为%,比银行贷款年利率%低个百分点;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比银行商业性贷款%低个百分点。这一利率差额,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和大修住房的职工来说,得到的实惠有多大呢

某单位李先生,今年10月份,购买叠彩区内一套商品房,向市管理中心申请15年期20万元个人购房贷款。他自己算了一笔账,如按等额本息还款法,银行贷款月还款额为元,公积金贷款月还款为元,15年期满后,银行贷款付息为 元,而公积金贷款付息为77056元,少付了元利息,实实在在省下一大笔钱。

其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后顾之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在购买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职工如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也可提取公积金,但提取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根据自治区桂金管字〔2006〕73号文件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提前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不能用于归还提前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 6.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以法规形式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原则。国务院规定,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政府负责人和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组成。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进行监督的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管理中心运作是指设区城市依国务院法规授权成立管理中心,并由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核算、归还等具体操作行为的总称。管理中心是管委会决策具体贯彻执行的载体,是住房公积金主要的执法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是全部履行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直属市政府的事业法人单位。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

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的总称。实际上,除财政监督外,还包括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环节。财政、审计监督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和预算,控制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7.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种是强制性要求缴存的,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单位的外籍职工、临时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

一种是应要求缴存的,即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一种是可以申请缴存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另外,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8. 住房公积金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的决策、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职工、单位与市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

(二)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

(三)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四方当事人: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

工为借款人,保证方为保险或担保公司等。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决策管理与运作管理的关系。 (二)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三)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9. 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同时,单位与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的基本权利有五项:

(一)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应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了侵害,职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查询的权利。查询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延伸,赋予职工查询的权利,既能及时发现单位是否为自己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也能监督资金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被宣告死亡)等。

(四)申请贷款的权利,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所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参加制度的职工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以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当然,住房公积金只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并且申请贷款的职工要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五)监督的权利。赋予职工监督的权利,在于督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能依法行政,管理工作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10.怎样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 (1)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运动员的体育津贴。 (2)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 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职工因超规定工作时间劳动,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它包括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定期休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等原因按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哪里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

12、新成立的单位以及新增职工,怎样办理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首先体现在缴存的义务上,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国家法规规定的特定人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使它明显区别于商业储蓄和保险等。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认定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劳动、用人手续之月起计算),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到市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领取《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

(二)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到市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1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就不再是该单位的职工了。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到市管理中心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14、市区及市辖12县住房公积金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林市城区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12%的标准(简称统一比例,下同); 市辖12县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阳朔、龙胜、平乐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7%的标准; 恭城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6%的标准;

灵川、临桂、荔浦、全州、兴安、灌阳、资源、永福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5%的标准。

要求缴存比例低于统一比例(但不得低于5%),须报经市管委会批准;要求缴存比例高于统一比例的,须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可以执行高于统一比例低于15%的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5%后,单位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还可以建立缴存比例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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