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74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依据《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社部第20号令)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六)医疗保险各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
第三条 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医保政策、基金管理、经办规程、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服务工作。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服务工作。 2 / 5
各级财政、卫生、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
施好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灵活就业人员暂缓纳入眉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六条 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不封顶。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二)统一以全市上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
(三)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四)无法核定缴费基数以及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第七条 缴费比例。
(一)在职职工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7.5%缴纳,职工按本人缴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