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助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
韦谊成
【期刊名称】银行家
【年(卷),期】2019(000)007 【总页数】3
在国家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方针下,银行间市场通过监管部门及市场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逐步构建了稳固的基础设施,并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随着银行间市场在我国经济中的体量占比逐步增大,其承担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传导媒介的重要作用逐渐显现,成为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习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曾指出,“要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银行间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对外开放程度逐步增加,将有利于发挥其在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历程
回顾银行间市场的对外开放历程,按照针对发行人和投资人开放两个维度各分为三个阶段。
银行间市场对境外发行人开放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对于发行主体范围以及募集资金用途要求不同,呈逐渐放宽趋势。第一阶段(2005~2010年),发债主体仅限于具备开发性贷款和投资资格的多边开发机构;募集资金只可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第二阶段(2010~2013年),
发债主体拓宽至具备开发性贷款和投资资格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型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用途放宽至允许发行人将募集的人民币在境内换汇汇出境外使用,并允许发行人从境外调入人民币资金进行还本付息。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发债主体进一步拓宽至具备开发性贷款和投资资格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型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工商企业、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募集资金用途进一步放宽至允许发行人将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
而投资人方面,银行间市场开放进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0年对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试点,机构需委托具备国际清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第二阶段是2013年对境外机构推出QFII、RQFII通道,但其额度需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三阶段是以人民银行2016年第3号公告为始,进一步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通”即是在此背景下推出的。
银行间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优势
一是银行间市场具备与国际接轨的注册和发行制度。注册制度方面,以银行间市场重要品种债务融资工具为例,债务融资工具始终秉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更是推出了与国际接轨的“分层分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行业子表格以及完善的投资人保护机制、专项合格投资人制度,从“机制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方式”等三方面维度,构建了先进的注册发行管理体系。发行制度方面,债务融资工具以集中簿记系统为抓手,利用全线上化平台,建立全流程、线上化、交互式的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加强对簿记建档线上化的监督和约束。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的簿记建档全部操作通过
系统进行,申购、定价配售及分销等操作将实现“线上留痕”。通过实时监控、线上操作以及对系统大数据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升了发行环节数字化、现代化及国际化水平。
二是银行间市场具备与国际接轨的登记托管制度。银行间市场具备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两家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不同品种的登记和结算。近期推出的“债券通”将银行间市场与国际市场进一步互通互联,“债券通”作为连接两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桥梁,在尽量不改变境外投资者现有业务习惯条件下,采用做市机构交易模式,通过多级机构实现登记托管,并由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风险对冲业务,进而合法合规地实现债券市场的联通。“债券通”在运行机制上较原有境内结算代理人的安排有较大提升。从制度层面来看,推出“债券通”扩大了境外投资者范围和交易工具,取消了投资额度限制,简化了管理审核,推出了跨境监管合作。“债券通”以香港为落脚点,进一步开放了中国资本账户,打通了境内外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市场体系,更有利于满足境外机构基金或资管产品的快速入市需求,将直接导入已接入香港交易结算系统的国际大型机构投资者资源。同时,对已入市交易的境外机构增加了境外直连模式,形成了双市场的优势互补。
三是银行间市场具备完善的做市制度和交易设施。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历程起步于2000年的双边报价制度。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2001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批准9家商业银行为首批双边报价商,构建了初步意义上的债券做市商制度。2007年,人民银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