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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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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业务a.话音服务b.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c.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f.传真服务g.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国际业务a.话音服务b.全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c.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f.传真服务g.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和数据服务(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用服务)(1)见模式3。(2)没有限制(3)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

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中国加入后5年内,地域将扩大至包括在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外资不得超过35%。中国加入后6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49%。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本版责编思远上官卫国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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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8

a.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b.非寿险c.再保险d.保险附属服务(1)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a)再保险;b)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c)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A.企业形式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外资占51%。中国加入后2年内,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自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自加入时起,要求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加入后1年,分保比例应为15%;加入后2年,分保比例应为10%;加入后3年,分保比例应为5%,加入后4年,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

8加入后,中方向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进一步授权,如其条件优于本减让表中所含条件(包括通过设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条款的投资得到扩大),则将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

和再保险经纪:自加入时起,将允许设立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应增至51%,中国加入后5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作承诺。将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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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内部分支机构。

B.地域范围自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2年内,将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下列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中国加入后3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C.业务范围自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将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自加入时起向境外企业提供保险,并向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相关责任险和信用险。中国加入后2年内,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险服务;中国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自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D.许可自加入时起,许可的发放将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投资者应为在一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2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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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不包括保险和证券)银行服务如下所列:a.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c.金融租赁;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施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担保和承诺;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1)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没有限制(3)A.地域限制对于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地域限制将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自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

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将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B.客户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加入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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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对于本币业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应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资(1)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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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国内业务a.话音服务b.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c.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f.传真服务g.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国际业务a.话音服务b.全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c.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f.传真服务g.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和数据服务(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用服务)(1)见模式3。(2)没有限制(3)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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