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10:“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案例呈现】
2014年学校放暑假的时候,闫亮(化名)发现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有个鸟窝,便和朋友王凯(化名)架个梯子将鸟窝“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雏鸟。闫亮养了一段时间后把这些鸟给卖了,之后他们又掏了另一个鸟窝,这次抓到4只。结果这16只鸟,让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按闫亮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今年8月,闫亮和王凯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但是从法律的意义来看,法律对人的行为更多的是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法律制定的本身也是为了通过惩治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究其本身,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反观这个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在做出掏鸟窝这个行为之前他并不知道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掏了鸟窝后也精心喂养,并没有主观故意的猎捕、杀害保护动物。诚然,我们的法律公平正义就在于并不会因为你说你不是故意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但是笔者认为,就因为掏了自家门口的鸟窝被判处10年半的有期徒刑,对一个年轻的孩子来讲太严重了。生活在农村的孩子,大部分都有过掏鸟窝的经历,谁能说自己在掏鸟窝前就知道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就算你有这种意识,谁能保证自己能够准确的辨认出哪些是野生动物哪些不是?
【案例点评】
从案例涉及事情本身看,如果没有这场意外,今年21岁的闫亮还有半年就可以从电子自动化专业毕业,找份工作,然后赚钱养家。然而就是掏了16只雏鸟后,闫亮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更是毁了整个家庭。选取本案例的立意在于三点:第一,其发生在同龄、同身份的大学生身上,具有针对性;第二,本案例涉及到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涉及到行为者非恶意、非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颇受舆论关注。第三,本案例形式上看是依据法律量刑的。但是情理上显失公平,作为教学案例,可以就此引导学生进行讨论,为闫亮出主意,依法进行救济权利,不失为较好的讨论案例。
从本案例选取的角度(案件量刑的评论)在于对事件的评论,是权利救济的一种形式。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以用于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第四目“依法履行义务”部分的教学。公民具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闫亮应该依法予以遵守。
第二,本案例可以用于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二目“依法救济权利”部分教学使用。当闫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招致的法律后果异常严重时,尤其是自己从来没有主观故意违法的行为导致了如此后果时,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媒体救济权利)也许不失为一种好的自力救济方式。
第三,结合本案例提醒学生,一要守法,就要先知法;二要学习运用依法救济权利,尤其要懂得自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