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员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管理原则: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隶属于总工办,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四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 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手续,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事宜。 4. 会同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 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 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7. 参与管理技术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 8. 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
9. 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手续。 10. 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
11. 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 12. 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
13. 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约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职工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保守单位的商业机密,不从事同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离开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也应承担上述义务,以及单位如何付给对方报酬或奖励等。
14. 负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 15. 做好本单位专利申请管理。
16. 做好本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单位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
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
“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指自选课、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试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 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
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使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材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三、 商标、服务标记
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四、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熟知,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九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单位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本单位,但有和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生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