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某市沿海基干林带修复项目招标文件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若在计划开工日期前1天还未下达开工通知的,则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从合同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有过错的,按第16.1.2.(7)目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

①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有过错的,如设计有缺陷未提出的、或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的或在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仍然使用的等,承包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等。承包人据此项约定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② 由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出现的,若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只有当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③按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审计结论支付违约金。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并可视质量情况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若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工程延期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或期限对承包人做出限制约定,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或期限内)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方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④由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承包人未按第8.1款约定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由引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反之,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台风灾害;②造成工程损失的暴雨、冰雹和大雪灾害;③其它被有关气象、地质等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1建筑工程—切险

(1)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苗木)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保险金额:签约合同价。

(3)保险费率:按余农保(2009)1号文件执行。

(4)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养护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养护期)]

(5)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该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支付投保费。

(6)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办理完相关保险手续。 18.1.2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支付投保费。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此项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本21条为: 21.其它 21.1补充条款

21.1.1工程结算送审时发包人应该提供施工图纸电子文档。

21.1.2《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承诺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

21.1.3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发包人可能不定期的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承包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否则每约一次不到位,处违约金5000元。

21.1.4发、承包人双方应共同承诺,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会存在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条款,如果存在着任何与此类相违背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的效力。合同双方今后也不会签订任何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如果签订着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的效力。

附件(详见合同示范文本,除下述列明的外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乔木、灌木、种植土等由承包人实施的永久工程和工程设备。 二、质量保修期(造林养护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绿化苗木养护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造林养护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造林养护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造林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某市沿海基干林带修复项目招标文件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若在计划开工日期前1天还未下达开工通知的,则实际开工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从合同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qyge2ounh1od1e2lms547le14lopx00wf7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