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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沿海基干林带修复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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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4建筑材料的采购、检验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材料进场前接受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材料,经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已计入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按现行预算定额的费率计算保管费用,并按规定支付给承包人。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3.1.(10)项①目的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当根据要求实施,并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发包人对于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工艺试验或对于监理人超出法律规定要求实施的工艺试验,承包人也应当实施,但所涉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 试验与检验费用

9.5.1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承包人配合检测(含配合专项检测等)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9.5.2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以及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要检验试验的首次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为此需要重新检测及相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5.3专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并由发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专项检测时间及内容,并按实际工程进度在需要专项检测时间前14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要求检测单位进场。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通知发包人的,由引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反之,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5.4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项目的划分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规定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2变更权

增加:/。

工程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或10万元以上)的,事前应经余姚市农林局确认。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调整如下:

10.4.1.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若合同中存在二个或以上相同项目且单价不同时,按其中价格较低项目的单价确定,下同)。

10.4.1.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项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具体为:

a.某种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变更材料的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价格。

10.4.1.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新增加的苗木或规格调整后的苗木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施工期间实际工、料(苗木)、机市场行情重新组价,并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审核签证;

10.4.1.4变更引措施项目估价

(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估价,参照第10.4.1.1~10.4.1.3目的规定执行。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估价,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1.3.1项约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7.4暂估价材料单价项目的结算办法: 按双方确认的材料单价减去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暂定单价补差后,并另计税金,若双方确认的材料单价按市场价格签证的,则不下浮,若双方确认的材料单价是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签证的,则按本专用条款第10.4.1.3目约定的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具体使用由发包人掌握,在预付款中不予列支,在进度款中根据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列支。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1.1.1结算时人工、材料、机械一律不作调整。 11.3 措施项目费用及规费的调整

11.3.1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差除外)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办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同比例调整。

11.3.2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差除外) 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结算办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同比例调整。 11.4 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导致价格调整按第10.4.1项约定执行。因承包人组织施工需要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5 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设计图纸及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第10.4.1项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1.6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调整

11.6.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第10.4.1项约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1.6.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第10.4.1.4目约定执行,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1.6.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供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项和第9.3.2项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7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11.7.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第11.7.2、第11.7.3项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1.7.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清单项目,当因本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10条约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达到第10.4.1.1目规定数量时,可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

第10.4.1.1目约定执行。

11.7.3当工程量出现本约定第11.7.2项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眼生变化的,按第10.4.1.4目约定执行。 11.8 暂估价引起的调整

11.8.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8.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第10.4.1项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8.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⑵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⑶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9 不可抗力引起的调整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基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按第17条[不可抗力]规定执行。 11.10索赔引起的调整

索赔引起的价格调整按19条[索赔]规定执行。 11.11 价格调整最终确认权

上述价格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由发包人确认。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招标工程约定采用第 1 种即单价合同形式

某市沿海基干林带修复项目招标文件 

8.2.2.4建筑材料的采购、检验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材料进场前接受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材料,经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已计入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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