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
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6]6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云政发〔2016〕65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函〔2016〕32号)要求,现将“十三五”期间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259.6万立方米,其中,按照采伐类型分,主伐1597.5万立方米、抚育采伐880.6万立方米、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220.3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80.1万立方米、其他采伐381.1万立方米;按照森林类别 1 / 2
分,公益林采伐557.8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2701.8万立方米;按照森林起源分,天然
林采伐1069.3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2190.3万立方米。本次下达限额是我省“十三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各州、市、县、区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类型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公路、铁路、农垦等部门经营的森林,统一纳入以上采伐限额管理,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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