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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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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按照现场事故发现人→生产单位负责人→公司质量安全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顺序报告事故信息;

二、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向上级报告:对重伤1~2人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报大队和省地勘局;对重伤≥3人及死亡事故或对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的事故(如发生损坏、打断主干地下管线等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大队和省地勘局及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联系方式,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理。

一、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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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实施现场抢救的同时,应安排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

一、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成以质量安全部为主体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二、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编制并上报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全部资料汇交质量安全部存档。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事故结案后,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行政负责人、分管副职按以下罚款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安 全 事 故 罚 款 一 览 表

事故类型及损失值 (含除伤亡事故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处 罚 金 额 行政负责人罚500元 行政负责人罚1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2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3000元 单位罚10000元 17 / 138

备 注 1.轻伤损失按各单位日常报销的职(民)工工伤医疗费累计值计算; 2.构成重伤(含)以上事故的,除承担本办法罚款外,还应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的罚事轻济故10000~50000元 伤损直>50000元 失接伤经损济经、重<100000元 5000~1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5000元 单位罚1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6000元 500000~1000000元 单位罚3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10000元 >1000000元 单位罚50000元 100000~500000元 2000000~300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20000~50000元 单位罚8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50001~100000元 单位罚10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100000元 单位罚>10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20000~50000元 单位罚8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50000~100000元 单位罚100000元 行政负责人罚>100000元 单位罚200000元

款(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不重复罚款); 3.单位分管安全副职按行政负责人罚款标准的80%处罚。 经济损失3000000~5000000元 >5000000元 死亡一人 准加倍处罚:

(一)、由领导(指生产单位副职以上干部)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又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指重伤以上)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四)、接到“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后未按期整改,或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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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死亡两人 死亡三人及以上的 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和行政负责人按罚款标

现了事故隐患存在而不整改,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分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第八章 年度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我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完成,建立年度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考核按照结果与过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公司每年底按《岩土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及相关责任书要求,对下属生产单位及项目部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第四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制。 一、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兑现与综合业绩考评、干部业绩考核与选拔任用、单位与个人争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二、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除对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及年度责任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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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重伤及以上的安全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责任人的处分参照《浙江省地勘局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员工,年底由各单位和质量安全部提出奖励名单及奖励依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给予奖励:

一、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职能较好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机长等各级责任人,奖励1000~2000元。

二、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成效的,奖励200~500元。

三、举报事故及事故隐患,使事故及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的,奖励500~1000元。

四、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奖励500~5000元。

第九章 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车辆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质量安全部对里程补贴费的审核等实行集中管理,财务部门对车辆的原值及折旧状况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聘用外部驾驶员时,先由单位行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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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第四十条事故报告。一、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按照现场事故发现人→生产单位负责人→公司质量安全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顺序报告事故信息;二、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向上级报告:对重伤1~2人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报大队和省地勘局;对重伤≥3人及死亡事故或对社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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