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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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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导读:本文是关于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一、办理依据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出具介绍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委托刻制机关各部门公章要出具编委文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写出申请。

2、临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 3、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持信人身份证。

4、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5、委托刻制党委、支部、工会等公章出具上级党委、总工会介绍信,本单位写出申请。

7、公章更换要写出申请并加盖行政章、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公章丢失要出具执照副本及复印、登报挂失报纸、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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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务章丢失要出具申请书并加盖行政章、挂失的报纸。 10、公章烧毁出具消防证明、上级证明(厂矿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即办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关于刻章介绍信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 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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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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