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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4-2411
境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专业资料(示文本)
国 家 旅 游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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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说 明
1. 本合同为示文本,供中华人民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示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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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合同示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文本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 ,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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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示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文本由旅游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境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 传真: 电子: 地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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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 传真: 电子: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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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传真、电子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容: 1.旅游者人数及;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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