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
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3]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3〕1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监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安监局,省直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87号)和《黑龙江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黑人社发〔2012〕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 / 4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4日
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加强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管理,落实执业职责和权利,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助理注安师)是指分别取得国家和省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 2 / 4
第四条 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力资源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印制,人社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黑龙江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 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安师或助理注安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注安师注册初审、助理注安师注册审批工作,具体事务由省注安师协会承担;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助理注安师注册初审。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注安师或助理注安师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研究解决注安师或助理注安师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注安师或助理注安师执业人员协助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注安师或助理注安师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凡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3 / 4
第九条 在全省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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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



